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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险首次立规章 投保人四大权利有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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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生活压力太大,过度疲劳、各种疾病已经威胁到了人们的身心健康。如何为自己的生涯增添一份保障成为不少人考虑的问题,保险专家表示,可根据不同阶段的特点来购买一定的保险,从而为漫长的人生提供坚实的保障。

  相对于人寿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险种,健康险由于涉及到诸多医学领域的细节,专业性很强的合同条款让消费者理解起来相当困难,并因此不断引起纠纷。保监会有关人士称,近年来被保险人对于健康险的投诉集中在保证续保、费率可调、退保难、销售人员误导等问题上,而即将实施的健康险管理方法让这些投诉有了可参照的行业制度。

  权利一:长期主险保证续保

  保监会历年来收到的健康险投诉中不乏如下情况:王先生在1年前购买了某寿险公司的一款重大疾病保险,但今年他打算续交保费时,得到了寿险公司“必须进行体检,合格后方可续保”的答复。

  在健康险管理办法出台之前,类似王先生所遇到的问题很难得到有效解决,常常是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都有具体的理由,支持体检或者不能体检的申诉。在新办法中,对保险公司允许被保险人在保险期满后不需要再次核保就可以续保的这种“保证续保责任”给出了明确的适用范围,势必将减少此类纠纷。

  首先,健康险以一年为分界线,分成短期险(含一年)和长期险。只要是长期健康险,就会提供“保证续保责任”,而短期健康险则不提供“保证续保责任”。

  其次,对于保证续保的一年期短期健康险,将纳入长期健康险的监管范畴。只要产品提供有“保证续保责任”,都应在合同条款里写明保证续保的有效时间。

  再次,保险公司以附加险形式销售“无保证续保责任”的健康险,其附加险的保险期限不能小于主险的保险期限。

  权利二:保险公司不得随意调整费率

  中国消费者协会曾经历数寿险业的“霸王条款”,其中一项就是合同条款给了寿险公司随心所欲调整费率的权利。在重大疾病的保险条款里,通常写有“本公司保留提高或降低保险费率之权利。进行保险费率调整后,投保人须按调整后的保险费率交纳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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