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单特点
本保险为消费型产品,保费低保障高,特别适合儿童及年青人投保。本保险为确诊给付保险金,不受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额的限制。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疾病为90天,意外不受限)后首次发病,并被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重大疾病且于被确诊日后三十天时仍然生存的,或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初次接受手术的,则本公司将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予被保险人,其金额等于该重大疾病确诊时或接受该手术时本合同的保险金额。
本附加合同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
若被保险人患有重大疾病,且于被确诊日后三十天内因该重大疾病身故的,本公司将无息退还当年度已缴付的保险费。
*本保险包含的34项重大疾病如下:
1)恶性肿瘤—不包括部分早期恶性肿瘤
2)急性心肌梗塞
3)脑中风后遗症—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4)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须异体移植手术
5)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须开胸手术
6)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须透析治疗或肾脏移植手术
7)多个肢体缺失—完全性断离
8)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
9)良性脑肿瘤—须开颅手术或放射治疗
10)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不包括酗酒或药物滥用所致
11)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12)深度昏迷—不包括酗酒或药物滥用所致
13)双耳失聪—永久不可逆,须三岁后申请理赔
14)双目失明—永久不可逆,须三岁后申请理赔
15)瘫痪—永久完全
16)心脏瓣膜手术—须开胸手术
17)严重阿尔茨海默病—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
18)严重脑损伤—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19)严重帕金森病—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
20)严重Ⅲ度烧伤—至少达体表面积的20%
21)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有心力衰竭表现
22)严重运动神经元病—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
23)语言能力丧失—完全丧失且经积极治疗至少12个月,须三岁后申请理赔
24)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外周血象须符合一定条件
25)主动脉手术—须开胸或开腹手术
26)植物人—持续不少于一个月
27)I型糖尿病或胰岛素依赖型糖尿病—持续依赖外源性胰岛素一百八十天以上
28)严重溃疡性结肠炎—伴有致命性电解质紊乱,并已接受结肠切除和回肠造瘘术
29)严重心肌病—永久不可逆
30)多样性硬化—CT或核磁共振检查支持诊断
31)严重急性坏死性胰腺炎—因酒精导致除外
32)肌营养不良症—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
33)慢性呼吸功能衰竭—永久不可逆
34)系统性红斑狼疮—III型或以上狼疮性肾炎
以上34种重大疾病中第1-25项重大疾病及手术定义依照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具体疾病定义请详见附加合同的条款。
责任免除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任何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疾病、达到疾病状态或进行手术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拒捕;
(3)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费率表(每万元保额之保险费)
以上说明仅供参考,所有保障利益以合同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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