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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康健康人生重大疾病终身保障计划理赔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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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对于一般消费者而言,保险合同无疑是一份天书。究竟要如何才能读懂“天书”里的条文呢?不妨求救一下各位保险专家。

  客户背景

  曲先生买了一份泰康健康人生重大疾病终身保障计划,合同里面有两项:终身寿险(分红型)每年交3850元和泰康附加健康人生终身重大疾病保险每年交1150元。交15年。曲先生看保险合同书上保险金额这两项都写的是88600元,想请问专家:是15年之后总共领取88600元,还是两项各领88600元?

  专家分析

  “生存保险

  在约定的生存保险金给付日(被保险人健康生存至70周岁或者80周岁后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返还已缴保费。

  身故或重疾保险金

  一年内非因意外伤害身故或重疾,返还已缴保费,合同终止;

  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重疾,或一年后非意外身故或重疾,给付基本保额,合同终止。”

  保险金额这两项都写的是88600元,这是保额不是返还金。这是一款分红型的,保障终身的保险。它有两项选择:要么在65岁是一次性领取保额的60%+累计红了,合同终止;要么选择终身保障,终身领取红利。并不是说杨先生缴费满后就可以把所交费用和保险金额领取出来的。

  但是当发生32类重疾之一,赔付88600元合同终止。若因为意外或疾病身故也赔付88600合同终止。

  泰康健康人生终身寿险(分红型)产品介绍

  产品类型:主险

  所属公司: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缴费方式:趸交,年交,五年交,十年交,十五交,二十年交,

  险种类别:终身寿险

  投保年龄:0-60岁

  产品特色

  本保险附加《泰康附加健康人生终身重大疾病保险》,主险和附加险不可拆分销售,合称“泰康健康人生重大疾病终身保障计划”。

  分红:能赚钱、抵通胀;

  能还本:自由选择何时还;

  32种重疾保障,终身呵护。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

  (1)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年内非因意外伤害(见10.5)导致身故,我们将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其数额等于您已交纳的本合同和《泰康附加健康人生终身重大疾病保险》合同(以下简称“附加合同”)的累计保险费数额,本合同终止。

  (2)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者于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年后非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我们将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身故保险金的数额为:①如果被保险人身故时未满18周岁(不含18周岁生日当日),则身故保险金的数额等于您已交纳的本合同和附加合同的累计保险费数额;②如果被保险人身故时已满18周岁(含18周岁生日当日),则身故保险金的数额等于保险金额。

  高残保险金:

  (1)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年内非因意外伤害导致高残(见10.6),我们将向高残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高残保险金,其数额等于您已交纳的本合同和附加合同的累计保险费数额,本合同终止。

  (2)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高残,或者于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年后非因意外伤害导致高残,我们将向高残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高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高残保险金的数额为:①如果被保险人高残时未满18周岁(不含18周岁生日当日),则高残保险金的数额等于您已交纳的本合同和附加合同的累计保险费数额;②如果被保险人高残时已满18周岁(含18周岁生日当日),则高残保险金的数额等于保险金额。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所定义的高残,应在治疗结束后,由双方认可的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如果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自疾病确诊之日起180日内治疗仍未结束,则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

  一次性领取选择权:

  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65周岁后的首个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仍生存,生存保险金受益人可以选择一次性领取生存保险金,其数额等于保险金额的60%,本合同终止。生存保险金受益人要行使上述选择权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1)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低于50周岁(含50周岁);

  (2)在被保险人生存至65周岁后的首个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前30天内行使。

  如生存保险金受益人未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行使选择权,则视为放弃选择权,我们继续按本合同2.4条关于身故保险金和高残保险金的规定履行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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