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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幸福双康”组合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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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对于身体健康的问题也越来越关注,加上社会上各种重大疾病的发病率越来越高。商业重疾险的存在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国寿“幸福双康”组合计划怎么样?

  国寿“幸福双康”组合计划(以下简称“幸福双康”)由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2012版)(以下简称新康宁)和国寿康复金重大疾病保险(以下简称康复金)组合而成。

  特定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罹患原位癌等10种特定疾病的一种或者多种,本公司按新康宁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但给付以一次为限,给付金额最高为人民币10万元,新康宁合同继续有效(具体以新康宁条款为准)。

  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罹患恶性肿瘤等40种重大疾病的一种或者多种,本公司按新康宁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但应扣除已给付的特定疾病保险金),新康宁合同终止(具体以新康宁条款为准)。

  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新康宁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导致身体高度残疾,新康宁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新康宁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前述以外情形导致身体高度残疾,新康宁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新康宁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具体以新康宁条款为准)。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给付新康宁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具体以新康宁条款为准)。

  新康宁合同的重大疾病保险金、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和身故保险金本公司仅给付一项,并以一次为限。

  重大疾病康复保险金

  被保险人罹患承保范围内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若被保险人于重大疾病确诊日后三十日仍生存的,本公司按照康复金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重大疾病康复保险金,之后若被保险人生存至康复金合同重大疾病确诊日的年对应日,本公司按照康复金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重大疾病康复保险金,重大疾病康复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以康复金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具体以康复金条款为准)。

  重大疾病保险费豁免

  被保险人于康复金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康复金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若康复金合同重大疾病确诊日在康复金合同交费期间内,则本公司豁免康复金合同重大疾病确诊日以后的康复金合同各期保险费。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一百八十日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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