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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农村大病救助10万封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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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为切实减轻农村参合居民大病医疗费用负担,缓解参合居民因大病致贫、返贫或因无力支付大病高额医疗费放弃治疗的问题,2012年下半年由青岛市、莱西市两级财政出资建立农村大病医疗救助基金。

  大病救助时间及范围

  据了解,2012年度大病救助的执行时间,出院时间为2012年7月1日零时至12月31日24时的参合患者,可享受2012年度大病救助。2013年1月1日以后出院的参合患者享受2013年度大病救助相关政策。大病救助中的22类重大疾病包括儿童白血病(0~14周岁)、儿童先天性心脏病(0~14周岁)、终末期肾病、乳腺癌、宫颈癌、重性精神疾病、耐多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肺癌、食道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慢性粒细胞白血病、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血友病、型糖尿病、甲亢、唇腭裂、BH4(四氢生物蝶呤)缺乏症、危重孕产妇等。

  农村大病救助的范围和标准有两点,第一,参合居民第一诊断或主要诊断为22类重大疾病的,其住院和大病门诊纳入新农合报销政策范围内的个人自负费用年度累计超过3000元以上部分,按60%比例给予救助;新农合报销政策范围外费用年度累计超过3000元以上部分,按20%比例给予救助。

  第二,除22类重大疾病外,参合居民住院和大病门诊纳入新农合报销政策范围内的个人自负费用年度累计超过2万元以上部分,按60%比例给予救助;新农合报销政策范围外费用年度累计超过4万元以上部分,按20%比例给予救助。所谓新农合政策范围内费用是指患者住院发生的药品、诊疗项目等可纳入新农合报销范围的费用;新农合政策范围内个人自负费用是指新农合政策范围内费用扣除新农合结报部分的剩余费用;新农合政策范围外个人自负费用是指患者住院发生的药品、诊疗项目等不纳入新农合报销范围的费用。

  八种情况不享大病救助

  政策中规定,有八种情况是不能享受大病救助的。其中包括:未经批准到本市区域外或者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应由政府另行安排专项资金的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如预防接种、婚前医学检查、预防保健、健康教育等)范围内发生的医药费用;美容、减肥、陪护等发生的非疾病诊疗所需费用;因工伤事故、医疗事故、交通事故、打架斗殴等有明显责任方造成的,因酒后驾车、无照无证驾驶、偷盗抢劫等违法违章造成自身伤害的,因自残、自杀、吸毒等造成自身伤害的;流产、堕胎及采取其他计划生育措施所发生的费用;既参加新农合又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参合居民,已享受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和新农合二次报销的,自2013年起,不得重复参保(合),患者凭发票原件享受新农合报销,不得重复报销;先天性心脏病患儿在青岛阜外心血管病医院定点治疗,享受“爱心行动”相关政策的;对新农合政策范围外费用规定其占医疗总费用比例上限,一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为10%、二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为20%、青岛市级及市外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为30%,高于上限的范围外费用。

  10万元封顶,现场结报

  记者了解到,今年大病救助年度封顶线为每人每年10万元。2012年11月10日后,患22类重大疾病出院的参合居民,其住院个人自负医疗费用进入大病救助范围的,由定点医疗机构垫付资金,实行现场结报。

  一些无法实行现场结报的情况需要患者注意,由莱西市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在每年年末进行统计汇总,计算参合居民的救助金额,并在下一年度3月31日前发给参合居民,具体包括:2012年7月1日~11月10日患22类重大疾病出院的参合居民的住院个人自负医疗费用进入大病救助范围的;患22类重大疾病参合居民的大病门诊个人自负医疗费用进入大病救助范围的;患22类重大疾病以外的参合居民的住院和大病门诊个人自负费用进入大病救助范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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