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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中的大病保险不设最高支付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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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社保中的大病保险试点地区可以根据实际适当增加支付弹性。大病保险实际支付比例不低于50%,原则上不设最高支付限额。

  目前,社保中的大病保险正逐步展开试点,其保险范围不断扩大,报销总额不断提高。人社部副部长胡晓义表示,社保中的大病保险将提高起付标准,不设报销上限。

  记者从人社部了解到,社保中的大病保险将先行试点逐步推开,原则上不设最高支付限额。

  支付项目限定在医保

  人社部9月17日召开社保中的大病保险和医保付费总额控制座谈会,人社部副部长胡晓义介绍,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作为完善医保体系、创新公共服务的探索,是一个新生事物。各地将结合实际,先行试点,进行阶段性评估,总结经验,然后逐步推开。

  胡晓义介绍,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各地可参照当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确定大病保险起付标准。社保中的大病保险支付的药品、诊疗项目等,原则上限定在基本医保政策范围内。试点地区可以根据实际适当增加支付弹性。大病保险实际支付比例不低于50%,原则上不设最高支付限额。

  将出商业机构考核办法

  胡晓义介绍,对于社保中的大病保险引入的商业保险机构,将建立以保障水平和参保人满意度为核心的考核办法,合理控制商业保险机构盈利率。

  在具体操作中,将统筹考虑基本医保和商业保险,在参保、缴费、资金划拨、基金财务管理、支付结算、费用审核等各个环节进行衔接。

  胡晓义曾强调,尽管引入商业保险机构,但是大病医保政策仍是政府的一项公共政策,只是依托市场资源,请商业保险公司来具体经办,其资金来源是从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新农合的结余资金里拨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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