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属险种:重大疾病保险
所属公司:民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投保年龄:出生满28天至65周岁岁
保险限期:终身
缴费方式:趸交,十年交,十五交,二十年交
产品特色
保障大病四十种:大病种类涵盖保监会规定的25种,同时还增加了目前发病率较高的15种大病,保障病种在行业内处于领先位置。
费率不变是保证:采取固定费率的方式,解除投保人的后顾之忧。
成人保额少年保:保监会对未成年人的累计身故保险金额有限制,通过对18岁以下保额50%比例的规定,可以突破该限制,让父母省在现在,让孩子赢在未来。
大额优惠显尊贵:6万元以上费率更便宜,保的越多,价格越低。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按下列规定承担保险责任:
1、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经诊断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年内首次发病(见8.2)并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见8.3)确诊初次患有本合同附表一约定的一项或多项重大疾病,本公司向您无息返还已交保险费,本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经诊断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年后,且在十八周岁的保险单周年日(见8.4)前首次发病并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确诊初次患有本合同附表一约定的一项或多项重大疾病,本公司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的50%向被保险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经诊断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年后,且在十八周岁的保险单周年日及以后(包括十八周岁的保险单周年日)首次发病并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确诊初次患有本合同附表一约定的一项或多项重大疾病,本公司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向被保险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年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向您无息返还已交保险费,本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于十八周岁的保险单周年日前,因意外伤害(见8.5)身故,或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年后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照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的50%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于十八周岁的保险单周年日及以后(包括十八周岁的保险单周年日),因意外伤害身故,或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年后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照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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