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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康乃馨终身女性重大疾病保险的保障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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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保障疾病:一类重大疾病:恶性肿瘤、急性心肌梗死或急性心肌梗塞、脑中风、重要器官移植、慢性肾衰(尿毒症)、多样硬化症、失明、肢体缺失、瘫痪、严重烧伤、帕金森氏症、胰岛素依赖型糖尿病等疾病。

  保障疾病:1、一类重大疾病:恶性肿瘤、急性心肌梗死或急性心肌梗塞、脑中风、重要器官移植、慢性肾衰(尿毒症)、多样硬化症、失明、肢体缺失、瘫痪、严重烧伤、帕金森氏症、胰岛素依赖型糖尿病、肝病末期、肺原性心脏病、急性坏死性胰腺炎、深度昏迷、良性脑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乙脑、暴发性肝炎、恶性葡萄胎、系统性红斑狼疮。2、二类重大疾病:冠状动脉搭桥术、失语、失聪、主动脉手术、心脏瓣膜置换术、女性原位癌、

  生存给付:1、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保单生效日起90天后因疾病,经医院诊断初次发生本条款所定义的“一类重大疾病”,且从确诊之日起28天后仍然生存,本公司给付“一类重大疾病保险金”8000元,并从保险金额余额中扣除相应部分,“一类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责任终止。2、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保单生效日起90天后因疾病,经医院诊断初次发生本条款所定义的“二类重大疾病”,且从确诊之日起28天后仍然生存,本公司给付“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2000元,并从保险金额余额中扣除相应部分,“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责任终止。

  身故给付:1、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身故或于保单生效日起90天后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保险金额余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2、被保险人于保单生效日起90天内因疾病身故,或于保单生效日起90天内因疾病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本条款所定义的“一类重大疾病”或“二类重大疾病”,本公司退还现金价值,本保险责任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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