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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保10年不理赔 因为病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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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法院:保险公司先前未说明何为大病,判赔杨女士2万元

  法院:保险公司先前未说明何为大病,判赔杨女士2万元

  身患“骶管囊肿”“脊髓栓系综合征、骶脊裂”“右额顶部血管周细胞瘤”等疾病,两年之间奔波在医院接受治疗,购买了大病保险的白银市民杨女士带着病历到保险公司索赔时却被告知,她患的这些疾病并不在大病保险范围不能赔偿。几样病加在一起了还不算大病,那到底什么才算大病呢?这让杨女士很疑惑。昨日,记者从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法院终审判决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理赔杨女士2万元。

  不是大病?交保10年竟不给我赔偿

  杨女士2010年9月被查出患上了“骶管囊肿”“脊髓栓系综合征、骶脊裂”等疾病,在医院住院治疗1个多月,2011年4月又被查出患有“右额顶部血管周细胞瘤”住院近一个月。杨女士说两次住院花费很大,好在她从2002年就开始投保大病医疗保险,每年交费790元。从2002年到2012年区间她从未拖欠过一次保费,按照保险合同,只要她的疾病发生在这个区间,保险公司最高理赔额为2万元。

  可当杨女士拿着病历资料到保险公司申请理赔时却被告知,她所患的疾病并不在大病保险的范围内,所以按照合同保险公司不予理赔。“得了三种病,前后治疗康复用了2年多,这样的疾病难道还不算大病吗?”杨女士质疑保险公司的判断。为此保险公司拿出合同解释条款表示,合同列出的10种疾病才是保险公司大病理赔范围。可是杨女士表示在她签订保险合同的时候,保险业务员并没有这么详细地说明什么算大病。

  解释不清!投保就要给理赔

  由于不服保险公司拒不理赔的理由,今年年初杨女士将保险公司告上白银区人民法院,要求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理赔2万元。白银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保险公司未尽到解释说明义务,让杨女士在购买保险时无法对重大疾病概念作出判断,所以保险公司应该承担理赔责任。据此法院一审判决保险公司依据合同理赔杨女士2万元。

  一审判决后,保险公司不服向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今年5月,该案二审开庭。保险公司认为他们和杨女士订立的是格式合同,合同中有明确的条款对10种重大疾病进行说明,杨女士对此合同也无异议,并签字认可,因此保险公司已经尽到说明义务,按合同不承担理赔责任。对此杨女士表示,3种疾病并发已经算是大病,她交纳了保费就是希望在关键时刻发挥作用,可是保险公司却以不是大病拒绝理赔,这样损害了投保人的权益。

  法院二审认为,保险公司在杨女士投保时未给予明确说明,而杨女士交纳了保费,在得了3种疾病的状况下有理由认为自己得的就是大病。据此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驳回保险公司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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