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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挑选可二次赔付的重疾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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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随着人们保险意识的不断提高,重大疾病险也逐渐被越来越多的人了解和接受,为自己和家人购买一份重大疾病保险,成为现代人购买商业保险的首选。那么,如何挑选可二次赔付的重疾险?

  重大疾病险的“二次赔付”、“多次赔付”,是在被保险人罹患约定的重大疾病获得第一次理赔后,合同继续有效,若此后被保险人再次罹患约定范围内的疾病,则可以再次或多次获得相关理赔金。

  近日,上海媒体上有这样一则报道。1997年,吴颖(化名)投保了终身寿险,并附加重大疾病保险。两年后因右侧乳房患乳腺癌入院手术,获得保险金6万余元。去年,她的左侧乳房也患上乳腺癌,再次入院做全乳切除,可这次保险公司却不肯理赔。无奈的她起诉至上海静安区法院要求保险公司予以理赔,最终未获支持。为何同一个人的两只乳房会受到不同的待遇?

  原来,吴颖的丈夫与某保险公司当时签订的保险合同中,有这样一则条款规定:“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于保单生效一年后至缴费期满前初次患癌症,本公司豁免其余下期间的主险保险费,主险保险责任继续有效。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于保单生效一年后初次患癌症并直接以此为目的施行手术,每次手术按保险金额的20%给付癌症手术医疗保险金。”

  保险公司称,根据保险条款约定,只有在初次患癌症才予以理赔,故不同意其请求。

  虽然承办法官表示,保险公司在提供格式条款时,应对合同条款文字给予确切、通俗易懂的说明,而不能等到发生了客户投诉、闹上了法庭,才对合同条款做出说明。但法院最终认为,保险条款约定理赔以“初次患癌症”为前提条件,吴颖曾在1999年患右侧乳腺癌,2008年再次患左侧乳腺癌,两次患癌部位不同,其情形并不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初次患癌症”,遂驳回了吴颖的诉求。

  传统重疾险一般为“一次理赔”

  事实上,吴颖这样的“遭遇”并非个案,类似的事件还是时有发生。

  因为如果我们仔细翻阅各家保险公司的重疾险产品条款后会发现,以往一般传统的产品在“保险责任”这一条中,总会出现这样的字眼,“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本公司按照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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