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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宁终身险不保风湿性心脏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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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女孩小黄的父亲在4年前为其投保康宁终身保险,去年,小黄被诊断患有风湿性心脏病,还做了手术。
   女孩小黄的父亲在4年前为其投保康宁终身保险,去年,小黄被诊断患有风湿性心脏病,还做了手术。小黄本以为可以从保险公司拿到12万的重大疾病保险金,不料却遭到对方拒绝。无奈之下,小黄将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告上法庭。该案昨日在市中级法院二审开庭。
 
  状告保险公司索要重疾保险金
 
  小黄的父亲黄先生是在2006年4月22日为小黄购买的康宁终身保险,保额为6万元,当年小黄17岁。去年11月24日,小黄患病入住该公司指定的深圳市孙逸仙心血管医院,经医院诊断,其患有风湿性心脏病,二尖瓣关闭不全(重度),主动脉瓣关不全,左心扩大、心功能1级。随后医院对小黄进行了手术。
 
  在康宁终身保险利益条款中,保险责任部分列有“被保险人在本条款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初次发生、并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确诊患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时,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的二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小黄认为其所患疾病属于重大疾病,在治疗出院后,她随即向该公司要求支付12万元的重大疾病保险金。但却收到了对方拒绝给付保证金的通知书。无奈之下,小黄将该公司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对方支付12万的重大疾病保险金。
 
  该公司为何不愿支付?此案在福田法院一审时,他们曾辩称,小黄的病情尚未达到《康宁终身保险》条款承保的责任范围;根据《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相关规定,小黄住院期间所实施的手术也不属于本条款责任范畴。
 
  一审:格式条款有歧义应支付保险金
 
  据了解,在“康宁终身保险利益保障条款”释义部分列有“重大疾病是指下列疾病或手术之一:(一)心脏病(心肌梗塞):(注1);(二)冠状动脉旁路手术:(注2)……”另在下一段列有“注释:1、心脏病(心肌梗塞)是指因冠状动脉阻塞而导致部分心肌坏死,其诊断必须同时具备下列三个条件……”
 
  对于该条款,双方的理解不一。小黄认为,心脏病的范畴比心肌梗塞要广,该条款的意思是,只要是心脏病就符合合同的范围,后面的注释是指心肌梗塞的注释,其他类型的心脏病也属于该合同范围。而该公司则认为,该条款规定的承保重大疾病范围中的心脏病指的是心肌梗塞,并非所有的心脏病都属于重大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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