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围外费用不予救助
规定还限定各级医疗机构范围外医疗费用占总医疗费用比例分别为:市外医院30%、市级或三级医院20%、二级医院15%、一级医院10%,超过比例的医疗费用不予救助。同时,未在规定的医疗机构诊治的医疗费用(急症除外);不在青岛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阳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报销范围内的特需服务等费用,不属于救助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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