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知识手册 | 报销型医疗保险 | 重大疾病保险 | 津贴型医疗保险 | 护理保险 | 产品 | 案例 | 问吧
向日葵保险网 > 健康医疗险频道 > 重大疾病保险 > 正文
中国人寿的康宁定期保险具体条款
向日葵保险网
[导读]:康宁定期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承保年龄6个月-65周岁

  保险利益重大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180日后初次发生、并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确诊患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时,本公司按基本保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身故,按基本保额给付,本合同终止。

  高残保险金——被保险人高残,按基本保额给付,本合同终止。

  生存保险金——被保险人生存至70周岁的生效对应日,无息返回所交保险费,本合同终止。

  缴费方式保险费交付方式分为趸交、年交、半年交,分期交付保险费的交费期间又分为十年和二十年,由投保人在投保时选择。

  保险特点一份保费、多份保障;权益转换、自动垫交;减额交清、保单贷款。

  投保示例王先生30周岁,购买本保险,保额1万元,选择20年缴费,年交保费为250元。若合同生效2年后,王先生被确诊为重大疾病,则公司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1万元,合同终止。若被保险人生存至70周岁的生效对应日,公司无息返还所交全部保费5000元。

  条款内容:

  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

  康宁定期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

  凡六十五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保险责任开始

  本合同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开始生效。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生效的日期为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日期。

  第四条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负下列保险责任:

  一、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初次发生、并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确诊患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时,本公司按基本保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按基本保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三、被保险人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按基本保额给付高度残疾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四、被保险人生存至七十周岁的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所缴付的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分享到:

关注向日葵微信号
 

   用微信“扫一扫”,精彩内容随时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