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期间:定期
注释:至70周岁
消费型/返还型:返还型
保险责任:
1、主约出单:集体检津贴、重疾、身故和养老保障于一体,并且保证费率。
2、缴费灵活:根据自身需要任意选择下述缴费方式。
10年、15年、20年、缴至55周岁、缴至60周岁、缴至65周岁
3、保障全面:
身故、28种重疾给付:70岁前罹患约定重疾或身故,一次性领取10万元,保险计划效力终止。(注:身故时未满4周岁,按比例给付。)
体检津贴和满期金:60岁到69岁,每年领取2,000元体检津贴。70岁满期,一次性领取10万元养老金。养老金也可转换为10年、20年固定年金或终身年金。(详细内容以保单条款为准)
投保年龄:30天至55周岁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因下列原因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两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您已交足两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除您以外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及其不可分解的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及其不可分解的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因下列原因之一导致被保险人罹患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不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责任:
1.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具体介绍:重疾保障、体检津贴(60岁-70岁,每年保额2%作为体检津贴)、七十满期,可转年金、缴费灵活、保证续保。
案例内容:王小姐30周岁,购买海康『安康无忧』重疾养老保险计划1份(10万元保额),缴费20年,每年存3,6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