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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安康终身重大疾病保险(C款)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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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生命安康终身重大疾病保险(C款)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它书面保险凭证及所附生命安康终身重大疾病保险(C款)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其它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它书面协议构成。
  第一章保险合同的构成
 
  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
 
  生命安康终身重大疾病保险(C款)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它书面保险凭证及所附生命安康终身重大疾病保险(C款)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其它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它书面协议构成。
 
  若构成本合同的文件正本需留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存档,则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亦视为本合同的构成部分,其效力与正本相同;若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的内容与正本不同,则以正本为准。
 
  第二条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的开始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终身。本合同的生效日载明于保险单上。
 
  本公司对本合同应承担的保险责任自本公司收取保险费、同意承保并签发保险单的当日二十四时开始。
 
  第三条犹豫期内撤销保险合同
 
  投保人可自签收本合同当日(若本合同为邮寄送达,则以到达邮戳日为准)二十四时起的十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撤销本合同,并退回本合同的原件。
 
  本公司收到投保人撤销保险合同的书面通知的当日(若为邮寄送达,则以到达邮戳日为准)二十四时,本合同被撤销且自始无效,本公司将无息退还投保人已缴保险费。
 
  第二章保险合同提供的保障
 
  第四条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的有效期内,本公司依照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一、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
 
  1.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起九十日内(含第九十日)或效力恢复之日起九十日内(含第九十日),因疾病导致首次达到本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之疾病状态,或者因疾病导致被确诊首次患本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或进行本合同定义的手术,本公司将向投保人无息返还所缴保险费,本合同终止;
 
  2.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起九十日后或效力恢复之日起九十日后,因疾病导致首次达到本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之疾病状态,或者因疾病导致被确诊首次患本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或进行本合同定义的手术,本公司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3.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1]导致首次达到本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之疾病状态,或者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被确诊首次患本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或进行本合同定义的手术,本公司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身故保险金给付
 
  1.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起九十日内(含第九十日)或效力恢复之日起九十日内(含第九十日)因疾病导致身故,本公司将向投保人无息返还所缴保险费,本合同终止;
 
  2.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起九十日后或效力恢复之日起九十日后因疾病导致身故,本公司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3.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本公司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本公司在承担上述保险金给付责任的同时,将从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欠缴的保险费、保单贷款及贷款累积利息[2]。
 
  第五条责任免除
 
  在本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的有效期内,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达到本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之疾病状态,或者被确诊首次患本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或进行本合同定义的手术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3]或拒捕;
 
  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4],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五、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5]或患艾滋病[6];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八、遗传性疾病[7],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8]。
 
  发生上述情形时,本合同终止,缴足两年保险费的,本公司将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净额[9],未缴足两年保险费的,则扣除手续费[10]后退还已缴保险费[11],法律另有规定或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章基本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第六条基本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于投保时和本公司约定并由本公司载明于本合同的保险单上。
 
  本合同的保险费由投保人分期缴付。分期缴付有分十年、十五年、二十年、二十五年、三十年等五种选择,投保人可在投保时选择一种并由本公司载明于保险单上。投保人在缴付了首期保险费后,应按本合同的约定缴付余下各期的保险费。
 
  第七条宽限期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投保人缴付首期保险费后的分期保险费到期未付,该未付保险费到期日的当日二十四时起六十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仍承担保险责任,但将从所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欠缴的保险费;若投保人逾宽限期仍未缴付到期应缴的保险费,本合同自宽限期满日的二十四时起效力中止,但投保人可根据本合同的约定申请恢复保险合同的效力。本公司对在合同效力中止期间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保险责任。
 
  第八条保单贷款
 
  若本合同具有现金价值,投保人可以以书面形式向本公司申请保单贷款,保单贷款的最高金额以本合同当时所具有的现金价值净额的百分之七十为限,且最低金额不得少于人民币伍佰元。
 
  当本合同所欠缴的保险费、保单贷款及贷款累积利息的总金额超过本合同的现金价值时,本合同效力中止。本公司对在合同效力中止期间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保险责任。
 
  第九条保险合同效力的恢复(以下简称“复效”)
 
  投保人可自本合同效力中止后的两年内填写复效申请书,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在投保人偿还全部保单贷款及贷款累积利息、补缴所欠缴的保险费的当日二十四时起,本合同效力恢复。若本合同有附加保险合同,投保人可依上述约定一并申请恢复附加保险合同的效力。
 
  若投保人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两年内不行使本复效权利,本合同即告终止。缴足两年保险费的,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净额,未缴足两年保险费的,本公司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已缴保险费。
 
  第四章保险金的申请
 
  第十条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本条款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同时本公司有权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如实书面告知。
 
  若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本公司决定解除合同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并不退还已缴保险费。
 
  若投保人、被保险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如其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缴足两年保险费的,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净额,未缴足两年保险费的,则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已缴保险费。
 
  第十一条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在订立本合同时,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的,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本合同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受益人约定为被保险人本人。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以变更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本公司,由本公司签发批单。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保险金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但被保险人系由投保人承担监护责任的限制行为能力人或无行为能力人时除外。
 
  第十二条保险事故的通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的十个工作日内通知本公司;否则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需承担由于延迟通知致使本公司增加的勘查、检验等费用,因不可抗力[12]导致的延迟除外。
 
  第十三条保险金的申请
 
  一、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的申请
 
  受益人申请领取重大疾病保险金时,应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
 
  1.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2.保险合同原件或其他保险凭证;
 
  3.最近一期保险费的缴费凭证;
 
  4.受益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
 
  5.由医院[13]出具的可证明被保险人患重大疾病的诊断证明书和诊断所患重大疾病必需的检查报告;
 
  6.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相关的其他证明、资料;
 
  7.若办理人为代理人,则应另提供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件等证明文件。
 
  二、身故保险金给付的申请
 
  受益人申请领取身故保险金时,应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
 
  1.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2.保险合同原件或其他保险凭证;
 
  3.最近一期保险费的缴费凭证
 
  4.受益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
 
  5.公安部门、医院或依法具有资质的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文件。若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6.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7.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相关的其他证明、资料;
 
  8.若办理人为代理人,则应另提供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件等证明文件。
 
  若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又重新出现或确知其下落,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应该在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重新出现或确知其下落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公司无息退还已领取的保险金。
 
  三、受益人申请领取重大疾病保险金时,本公司有权聘请医疗专家对被保险人所患的疾病进行检查核实和会诊。
 
  四、受益人将上述证明、资料完整提交本公司后,对属于保险责任且不需要调查的案件,本公司将在十个工作日内做出理赔决定并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反馈,在与受益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对十个工作日内不能确定的案件,本公司将在第十个工作日之前和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沟通有关进展情况;若虽属于保险责任但在收到完整的证明、资料后六十日内不能确定给付保险金数额的,本公司将根据已有证明和材料可以确定的最低数额先予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数额后,再支付相应的差额;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最迟将在六十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五、受益人对本公司请求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内不行使而消灭;受益人对本公司请求给付身故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而消灭。
 
  第十四条司法鉴定
 
  若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有权要求司法鉴定机构对保险事故进行鉴定。
 
  第五章一般约定
 
  第十五条年龄确定与错误处理
 
  一、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以身份证件登记的周岁[14]计算,本公司接受的本合同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为年满十八周岁以上、五十五周岁以下。
 
  二、投保人在向本公司申请投保时,应在投保单上告知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若投保人告知的年龄不真实,本公司依下列约定处理:
 
  1.投保人告知的被保险人的年龄不真实,且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公司约定的年龄限制,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但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两年者除外。本公司决定解除本合同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仅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已缴保险费。
 
  2.投保人告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导致本公司实收的保险费少于应收的保险费,本公司有权作相应的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缴保险费。若已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将按照实收的保险费和应收的保险费比例折算给付保险金。
 
  3.投保人告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导致本公司实收的保险费多于应收的保险费,本公司无息退还多收的保险费。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时,有权要求申请人出具被保险人的年龄证明文件。
 
  第十六条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
 
  经投保人和本公司协商同意后,可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并由本公司签发批单,或由投保人和本公司订立合同变更的书面协议后生效。
 
  第十七条通讯地址的变更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不作上述通知的,本公司将按投保单或批单上所载的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最后通讯地址发送通知,并视为已送达投保人或被保险人。
 
  第十八条投保人解除保险合同
 
  在本合同生效后,投保人可以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解除本合同。要求解除本合同时,投保人应提供下列文件和资料:
 
  1.解除合同申请书;
 
  2.保险合同原件或其它保险凭证;
 
  3.投保人的身份证件;
 
  4.最近一期保险费的缴费凭证;
 
  5.若办理人为代理人,则应另提供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件等证明文件。
 
  自本公司收到投保人解除合同申请书的当日二十四时起,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在收到上述证明文件和资料后三十日内,缴足两年保险费的,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净额,未缴足两年保险费的,本公司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已缴保险费。
 
  第十九条争议处理
 
  合同争议解决方式根据当事人的约定,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一、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条重大疾病的定义
 
  本条第一至二十五项重大疾病定义是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订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第二十六至三十二项为非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订的重大疾病定义。
 
  若被保险人为男性,其适用本条第一至三十一项所界定的重大疾病定义;若被保险人为女性,其适用本条第一至三十二项所界定的重大疾病定义。
 
  一、恶性肿瘤
 
  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可以经血管、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它部位的疾病。经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的恶性肿瘤范畴。
 
  下列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1)原位癌;
 
  (2)相当于Binet分期方案A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3)相当于AnnArbor分期方案I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
 
  (4)皮肤癌(不包括恶性黑色素瘤及已发生转移的皮肤癌);
 
  (5)TNM分期为T1N0M0期或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
 
  (6)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所患恶性肿瘤。
 
  二、急性心肌梗塞
 
  指因冠状动脉阻塞导致的相应区域供血不足造成部分心肌坏死。须满足下列至少三项条件:
 
  (1)典型临床表现,例如急性胸痛等;
 
  (2)新近的心电图改变提示急性心肌梗塞;
 
  (3)心肌酶或肌钙蛋白有诊断意义的升高,或呈符合急性心肌梗塞的动态性变化;
 
  (4)发病90天后,经检查证实左心室功能降低,如左心室射血分数低于50%。
 
  三、脑中风后遗症
 
  指因脑血管的突发病变引起脑血管出血、栓塞或梗塞,并导致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疾病确诊180天后,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
 
  (1)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15];
 
  (2)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16];
 
  (3)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17]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四、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
 
  重大器官移植术,指因相应器官功能衰竭,已经实施了肾脏、肝脏、心脏或肺脏的异体移植手术。
 
  造血干细胞移植术,指因造血功能损害或造血系统恶性肿瘤,已经实施了造血干细胞(包括骨髓造血干细胞、外周血造血干细胞和脐血造血干细胞)的异体移植手术。
 
  五、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
 
  指为治疗严重的冠心病,实际实施了开胸进行的冠状动脉血管旁路移植的手术。
 
  冠状动脉支架植入术、心导管球囊扩张术、激光射频技术及其它非开胸的介入手术、腔镜手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六、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
 
  指双肾功能慢性不可逆性衰竭,达到尿毒症期,经诊断后已经进行了至少90天的规律性透析治疗或实施了肾脏移植手术。
 
  七、多个肢体缺失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两个或两个以上肢体自腕关节或踝关节近端(靠近躯干端)以上完全性断离。
 
  八、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
 
  指因肝炎病毒感染引起肝脏组织弥漫性坏死,导致急性肝功能衰竭,且经血清学或病毒学检查证实,并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重度黄疸或黄疸迅速加重;
 
  (2)肝性脑病;
 
  (3)B超或其它影像学检查显示肝脏体积急速萎缩;
 
  (4)肝功能指标进行性恶化。
 
  九、良性脑肿瘤
 
  指脑的良性肿瘤,已经引起颅内压增高,临床表现为视神经乳头水肿、精神症状、癫痫及运动感觉障碍等,并危及生命。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并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实际实施了开颅进行的脑肿瘤完全切除或部分切除的手术;
 
  (2)实际实施了对脑肿瘤进行的放射治疗。
 
  脑垂体瘤、脑囊肿、脑血管性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十、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
 
  指因慢性肝脏疾病导致肝功能衰竭。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持续性黄疸;
 
  (2)腹水;
 
  (3)肝性脑病;
 
  (4)充血性脾肿大伴脾功能亢进或食管胃底静脉曲张。
 
  因酗酒或药物滥用导致的肝功能衰竭不在保障范围内。
 
  十一、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
 
  指因患脑炎或脑膜炎导致的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疾病确诊180天后,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
 
  (1)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
 
  (2)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
 
  (3)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十二、深度昏迷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意识丧失,对外界刺激和体内需求均无反应,昏迷程度按照格拉斯哥昏迷分级(Glasgowcomascale)结果为5分或5分以下,且已经持续使用呼吸机及其它生命维持系统96小时以上。
 
  因酗酒或药物滥用导致的深度昏迷不在保障范围内。
 
  十三、双耳失聪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双耳听力永久不可逆[18]性丧失,在500赫兹、1000赫兹和2000赫兹语音频率下,平均听阈大于90分贝,且经纯音听力测试、声导抗检测或听觉诱发电位检测等证实。
 
  十四、双目失明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双眼视力永久不可逆性丧失,双眼中较好眼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眼球缺失或摘除;
 
  (2)矫正视力低于0.02(采用国际标准视力表,如果使用其它视力表应进行换算);
 
  (3)视野半径小于5度。
 
  十五、瘫痪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两肢或两肢以上肢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肢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指疾病确诊180天后或意外伤害发生180天后,每肢三大关节中的两大关节仍然完全僵硬,或不能随意识活动。
 
  十六、心脏瓣膜手术
 
  指为治疗心脏瓣膜疾病,实际实施了开胸进行的心脏瓣膜置换或修复的手术。
 
  十七、严重阿尔茨海默病
 
  指因大脑进行性、不可逆性改变导致智能严重衰退或丧失,临床表现为明显的认知能力障碍、行为异常和社交能力减退,其日常生活必须持续受到他人监护。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且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神经官能症和精神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十八、严重脑损伤
 
  指因头部遭受机械性外力,引起脑重要部位损伤,导致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脑损伤180天后,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
 
  (1)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
 
  (2)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
 
  (3)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十九、严重帕金森病
 
  是一种中枢神经系统的退行性疾病,临床表现为震颤麻痹、共济失调等。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药物治疗无法控制病情;
 
  (2)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继发性帕金森综合征不在保障范围内。
 
  二十、严重Ⅲ度烧伤
 
  指烧伤程度为Ⅲ度,且Ⅲ度烧伤的面积达到全身体表面积的20%或20%以上。体表面积根据《中国新九分法》计算。
 
  二十一、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
 
  指不明原因的肺动脉压力持续性增高,进行性发展而导致的慢性疾病,已经造成永久不可逆性的体力活动能力受限,达到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心功能状态分级IV级,且静息状态下肺动脉平均压超过30mmHg。
 
  二十二、严重运动神经元病
 
  是一组中枢神经系统运动神经元的进行性变性疾病,包括进行性脊肌萎缩症、进行性延髓麻痹症、原发性侧索硬化症、肌萎缩性侧索硬化症。须满足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的条件。
 
  二十三、语言能力丧失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完全丧失语言能力,经过积极治疗至少12个月(声带完全切除不受此时间限制),仍无法通过现有医疗手段恢复。
 
  精神心理因素所致的语言能力丧失不在保障范围内。
 
  二十四、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指因骨髓造血功能慢性持续性衰竭导致的贫血、中性粒细胞减少及血小板减少。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骨髓穿刺检查或骨髓活检结果支持诊断;
 
  (2)外周血象须具备以下三项条件:
 
  ①中性粒细胞绝对值≤0.5×109/L;
 
  ②网织红细胞<1%;
 
  ③血小板绝对值≤20×109/L。
 
  二十五、主动脉手术
 
  指为治疗主动脉疾病,实际实施了开胸或开腹进行的切除、置换、修补病损主动脉血管的手术。主动脉指胸主动脉和腹主动脉,不包括胸主动脉和腹主动脉的分支血管。
 
  动脉内血管成形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二十六、Ⅱ级重症急性胰腺炎
 
  Ⅱ级重症急性胰腺炎是指急性胰腺炎伴有脏器功能障碍。被保险人所患的Ⅱ级重症急性胰腺炎必须由医疗机构的外科主任级医师确诊,按APACHEⅡ评分达到8分或8分以上和Balthazar分级系统达到Ⅱ级或Ⅱ级以上,并且必须是采用了外科剖腹手术治疗,以进行坏死组织清除、坏死病灶切除或胰腺切除。因酗酒或饮酒过量所致的急性坏死性胰腺炎以及腹腔镜手术不在本合同保障范围内。
 
  二十七、多发性硬化症
 
  多发性硬化症为中枢神经系统白质多灶性脱髓鞘病变,病变有时累及灰质。多发性硬化必须明确诊断,并且已经造成神经系统功能损害导致被保险人永久不可逆性的无法独立完成下列基本日常生活活动:
 
  (1)移动:自己从一个房间到另一个房间;或者
 
  (2)进食:自己从已准备好的碗或碟中取食物放入口中。
 
  二十八、脊髓灰质炎
 
  脊髓灰质炎是由于脊髓灰质炎病毒感染所致的瘫痪性疾病,临床表现为运动功能损害或呼吸无力。脊髓灰质炎必须明确诊断。本合同仅对脊髓灰质炎造成的神经系统功能损害导致被保险人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情况予以理赔。肢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指疾病确诊180天后,每肢三大关节中的两大关节仍然完全僵硬,或不能随意识活动。
 
  二十九、重症肌无力
 
  重症肌无力是一种神经肌肉接头传递障碍所致的疾病,表现为局部或全身骨骼肌(特别是眼外肌)极易疲劳。疾病可以累及呼吸肌、上肢或下肢的近端肌群或全身肌肉,必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经药物治疗和胸腺切除治疗一年以上仍无法控制病情;
 
  (2)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三十、慢性呼吸功能衰竭
 
  慢性肺部疾病导致永久不可逆性的慢性呼吸功能衰竭,必须由呼吸专科医师确认并符合下列所有条件:
 
  (1)休息时出现呼吸困难;
 
  (2)动脉血氧分压(PaO2)<50mmHg;
 
  (3)动脉血氧饱和度(SaO2)<80%;
 
  (4)因缺氧必须接受持续的输氧治疗。
 
  三十一、肌营养不良症
 
  肌营养不良症是一组遗传性肌肉变性性病变,临床特征为与神经系统无关的肌肉无力和肌肉萎缩。本合同仅对肌营养不良症造成的神经系统功能损害已导致被保险人永久不可逆性丧失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的活动能力的情况予以理赔。
 
  三十二、系统性红斑狼疮性肾炎
 
  系统性红斑狼疮是由多种因素引起,累及多系统的自身免疫性疾病。其特点是生成自身抗体对抗多种自身抗原。多见于育龄妇女。
 
  本合同所指的系统性红斑狼疮仅限于累及肾脏(经肾脏活检确认的,符合WHO诊断标准定义III型至V型狼疮性肾炎)的系统性红斑狼疮。其他类型的红斑性狼疮,如盘状狼疮、仅累及血液及关节的狼疮不在本合同保障范围?取?
 
  本病必须由免疫和风湿科专家医师确诊。
 
  世界卫生组织(WHO)狼疮性肾炎分型:
 
  I型(微小病变型)
 
  镜下阴性,尿液正常
 
  II型(系膜病变型)
 
  中度蛋白尿,偶有尿沉渣改变
 
  III型(局灶及节段增生型)
 
  蛋白尿,尿沉渣改变
 
  IV型(弥漫增生型)
 
  急性肾炎伴有尿沉渣改变及/或肾病综合征
 
  V型(膜型)
 
  肾病综合征或重度蛋白尿
 
  [1]意外伤害事故: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2]利息:依照本公司每年1月和7月宣告的保单贷款利率按复利计算。
 
  [3]犯罪:对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犯罪行为的认定,如果当事人尚生存,则应依据法院的判决来决定是否构成犯罪,如果当事人已经死亡,无法对其进行审判,则应理解为事实上明显已构成犯罪行为。
 
  [4]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指下列情形之一:1.没有驾驶证、驾驶证被暂扣期间或持未审验、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2.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3.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4.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无有效驾驶证驾驶的情况。
 
  [5]艾滋病病毒: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英文缩写为HIV。若在被保险人的血液或其他样本中检测到艾滋病病毒或其抗体呈阳性,没有出现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感染艾滋病病毒。
 
  [6]艾滋病: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引起的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英文缩写为AIDS。若在被保险人的血液或其他样本中检测到艾滋病病毒或其抗体呈阳性,并同时出现了明显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患艾滋病。
 
  [7]遗传性疾病:指生殖细胞或受精卵的遗传物质(染色体和基因)发生突变或畸变所引起的疾病,通常具有由亲代传至后代的垂直传递的特征。
 
  [8]先天性畸变、变形或染色体异常:指被保险人出生时就具有的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
 
  [9]现金价值净额:指现金价值在扣除所欠缴的保险费、保单贷款及贷款累积利息后的余额。现金价值的金额载明于保险单上。若本合同附有其它具有现金价值的附加保险合同,现金价值概念的含义包含本合同和其附加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10]手续费:指每张保险单平均承担的本公司营业费用、佣金以及本公司对该保险单已承担的保险保障所收取的费用三项之和。第一、第二保单年度,本合同的手续费金额为已缴保险费和保险合同当时现金价值的差额。
 
  [11]扣除手续费后退还已缴保险费:本条款“扣除手续费后退还已缴保险费”的情形中,若有保单贷款,还须在已缴保险费中扣除保单贷款及贷款累积利息。
 
  [12]不可抗力:指无法预见、不可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3]医院:是指拥有合法经营执照的,有合格医生和护士提供二十四小时医疗护理服务的,具有系统性诊疗程序、手术设备和住院诊疗设施的,符合卫生部颁发的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的二级或二级以上医院。医院不包括康复医院或康复病房、精神病医院、疗养院、美容医院、护理院、戒酒或戒毒中心、精神心理治疗中心、急诊或门诊观察室、二级或三级医院的联合医院或联合病房(联合医院或联合病房本身是符合卫生部颁发的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的二级或二级以上医院的不受此限)、民营医院等,以及其它不符合本条款约定范围的医院。若本合同中附有关于医院范围的特别约定,则具体医院范围以此特别约定为准。
 
  医生:医生应当同时满足以下四项资格条件:1)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资格证书》;2)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执业证书》,并按期到相关部门登记注册;3)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治医师或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职称证书》;4)在二级或二级以上医院的相应科室从事临床工作三年以上。
 
  [14]周岁:指以法定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计算基础计算的年龄。
 
  [15]肢体机能丧失:指肢体的三大关节中的两大关节僵硬,或不能随意识活动。肢体是指包括肩关节的整个上肢或包括髋关节的整个下肢。
 
  [16]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语言能力完全丧失,指无法发出四种语音(包括口唇音、齿舌音、口盖音和喉头音)中的任何三种、或声带全部切除,或因大脑语言中枢受伤害而患失语症。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指因牙齿以外的原因导致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致不能作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17]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1)穿衣:自己能够穿衣及脱衣;(2)移动:自己从一个房间到另一个房间;(3)行动:自己上下床或上下轮椅;(4)如厕:自己控制进行大小便;(5)进食:自己从已准备好的碗或碟中取食物放入口中;(6)洗澡:自己进行淋浴或盆浴。
 
  [18]永久不可逆:指自疾病确诊或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经过积极治疗180天后,仍无法通过现有医疗手段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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