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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邦守御人生重大疾病保险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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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友邦守御人生重大疾病保险计划由主合同《友邦守御人生两全保险》和附加合同《友邦附加守御人生重大疾病保险》、《友邦附加守御人生定期寿险》和《友邦附加守御人生意外伤害保险》组合而成。集身故保险金、重大疾病保险金、全残豁免保险费、满期金以及意外身故保险金等多种利益于一体。多重保障,呵护备至,为您和您的家人增加一道防火墙,充分抵御重大疾病风险。

  所属公司:美国友邦保险有限公司

  险种类别:重疾

  投保年龄:18—50岁

  缴费年限:20年、缴至59岁

  保险期限:至65岁

  友邦守御人生重大疾病保险计划由主合同《友邦守御人生两全保险》和附加合同《友邦附加守御人生重大疾病保险》、《友邦附加守御人生定期寿险》和《友邦附加守御人生意外伤害保险》组合而成。集身故保险金、重大疾病保险金、全残豁免保险费、满期金以及意外身故保险金等多种利益于一体。多重保障,呵护备至,为您和您的家人增加一道防火墙,充分抵御重大疾病风险。

  一 保单特色

  一心照顾 大病不愁

  二重保护 幸福无忧

  三层防御 安康无限

  多项保障,呵护备至

  集身故保险金、重大疾病保险金、全残豁免保险费、满期金以及意外身故保险金等多种保障于一体,保障全面,使您和家人生活更舒心无忧。

  重大疾病,坦然面对

  重大疾病保障范围涉及32项重大疾病。若被保险人被首次确诊患有附加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则本公司将给付相当于100%《友邦附加守御人生重大疾病》保险金额的重大疾病保险金予被保险人,帮助您更坦然面对重大疾病风险。

  身故保障,双重给付

  若被保险人遭受非意外导致的身故,如未发生重大疾病给付,本公司将给付相当于200%保险金额的身故保险金。(该200%保险金额系主合同保险金额及附加合同《友邦附加守御人生定期寿险》的保险金额之和)

  意外身故保险金,三重给付

  若被保险人因遭受合同所定义的意外事故而身故,如未发生重大疾病给付,本公司将给付相当于300%保险金额的保险金。(该300%保险金额系主合同保险金额,附加合同《友邦附加守御人生定期寿险》保险金额,以及附加合同《友邦附加守御人生意外伤害保险》保险金额之和)

  满期给付,安度晚年

  在被保险人年满六十五岁合同满期时,如未发生重大疾病给付,本公司将给付相当于100%主合同保险金额的满期金予仍生存的被保险人,让您与家人共享天伦之乐。

  二 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主合同及《友邦附加守御人生定期寿险》均分别包含此项保险责任)

  在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身故,则本公司将给付身故保险金予健在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其金额等于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的保险金额。除另有特别安排外,若所有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均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或被保险人生前没有指定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则合同应付的身故保险金将归于被保险人的遗产。

  豁免保险费(主合同及《友邦附加守御人生重大疾病保险》、《友邦附加守御人生定期寿险》、《友邦附加守御人生意外伤害保险》均分别包含此项保险责任)

  在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发生合同所定义的全残并在全残持续期内,则本公司将豁免投保人所应缴付的合同的保险费。

  本公司自被保险人全残后的下一保险单周年日开始豁免保险费,获豁免的保险费被视为已缴付,合同仍然有效。

  满期金(仅主合同包含此项保险责任)

  合同有效至被保险人年满六十五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满期,或至被保险人六十五岁生日满期(若保险单周年日与被保险人生日是同一日期),若被保险人于该满期日仍然生存,则本公司将给付满期金予被保险人,其金额等于满期时合同的保险金额。

  重大疾病保险金(仅《友邦附加守御人生重大疾病保险》包含此项保险责任)

  在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于附加合同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被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附加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则本公司将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予被保险人,其金额等于该重大疾病确诊时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附加合同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且对附加合同项下的重大疾病保险金、主合同项下的身故保险金及满期金此三项保险金,本公司仅给付一项,并以最先发生者予以给付。最先发生时日以身故发生时日、重大疾病确诊时日或满期时日为准。

  附加合同包含的32项重大疾病如下:

  1) 恶性肿瘤—不包括部分早期恶性肿瘤

  2) 急性心肌梗塞

  3) 脑中风后遗症—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4) 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须异体移植手术

  5) 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须开胸手术

  6) 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 —须透析治疗或肾脏移植手术

  7) 多个肢体缺失—完全性断离

  8) 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

  9) 良性脑肿瘤—须开颅手术或放射治疗

  10) 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不包括酗酒或药物滥用所致

  11) 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12) 深度昏迷—不包括酗酒或药物滥用所致

  13) 双耳失聪—永久不可逆

  14) 双目失明—永久不可逆

  15) 瘫痪—永久完全

  16) 心脏瓣膜手术—须开胸手术

  17) 严重阿尔茨海默病—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

  18) 严重脑损伤—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19) 严重帕金森病—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

  20) 严重Ⅲ度烧伤—至少达体表面积的20%

  21) 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有心力衰竭表现

  22) 严重运动神经元病—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

  23) 语言能力丧失—完全丧失且经积极治疗至少12个月

  24) 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25) 主动脉手术—须开胸或开腹手术

  26) 多样性硬化 - CT或核磁共振检查支持诊断

  27) 胰岛素依赖型糖尿病 - 持续依赖外源性胰岛素一百八十天以上

  28) 严重急性坏死性胰腺炎 - 因酒精导致除外

  29) 植物人 – 持续不少于一个月

  30) 肌营养不良症 -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

  31) 慢性呼吸功能衰竭 - 永久不可逆

  32) 系统性红斑狼疮 - III型或以上狼疮性肾炎

  *以上32种重大疾病中第1-25 项重大疾病的定义引用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中所指定的25种重大疾病定义。具体疾病定义请详见附加合同条款。

  *若主合同因已给付其所附的《友邦附加守御人生重大疾病保险》的重大疾病保险金而终止效力,则《友邦附加守御人生定期寿险》将自动转换为《友邦守御人生定期寿险》并成为主合同。同时《友邦附加守御人生意外伤害保险》将自动以《友邦守御人生定期寿险》为主合同。转换后的主合同及附加合同,其投保年龄、合同生效日、保险期间、缴费年限、保险金额、现金价值、给付条件以及其他保险合同状态等均与其转换时相同。

  *等待期释义:指附加合同生效日起或最后一次复效日起(以较迟者为准)一百八十天内(含第一百八十天)为等待期。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期间发生附加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则本公司不负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责任,但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而致成符合本附加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的,则不受等待期的限制。

  意外身故保险金(仅《友邦附加守御人生意外伤害保险》包含此项保险责任)

  在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因遭受附加合同所定义的意外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身故的(不包括猝死),则本公司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予健在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其金额等于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除另有特别安排外,若所有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均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或被保险人生前没有指定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则附加合同应付的意外身故保险金将归于被保险人的遗产。

  三 投保年龄

  缴费20年,投保年龄:18—40岁

  缴费至59岁,投保年龄:18—50岁

  四 保费示例

  重要提示:

  在附加合同《友邦附加守御人生重大疾病保险》缴费期内,若其费率的定价假设与实际经验相比有实质性的改变,则本公司保留提高或降低本附加合同保险费率之权利。保险费率的调整适用于该附加合同的所有被保险人或同一投保年龄和性别的所有被保险人。

  本公司调整保险费率后,投保人需自调整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起按新的保险费率缴付保险费。

  若该附加合同有保险费的调整,则本公司将书面通知投保人。

  五 责任免除

  (一)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由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的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主合同及《友邦附加守御人生定期寿险》均适用以下责任免除)

  (1) 投保人、受益人的任何故意行为;

  (2) 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日起两年内或合同最后复效日起两年内(以较迟者为准)自杀身故;

  (3) 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4) 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 被保险人因故意犯罪行为或拒捕;

  (6) 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7) 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或辐射;

  (8) 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因上列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本公司将按退保处理。

  (二)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由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的被保险人全残,本公司不承担豁免保险费的保险责任:(主合同及《友邦附加守御人生重大疾病保险》、《友邦附加守御人生定期寿险》、《友邦附加守御人生意外伤害保险》均适用以下责任免除)

  (1) 投保人、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任何故意行为;

  (2) 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3) 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4) 被保险人因故意犯罪行为或拒捕;

  (5) 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6) 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或辐射;

  (7) 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三)任何由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的被保险人发生疾病、达到疾病状态或进行手术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仅《友邦附加守御人生重大疾病保险》适用以下责任免除)

  (1) 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拒捕;

  (3) 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4) 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 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 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四)任何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的被保险人的伤害以致身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仅《友邦附加守御人生意外伤害保险》适用以下责任免除)

  因上列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本公司将按退保处理。

  本产品说明书文稿仅供参考,具体保险责任及保险合同的其他内容以保险合同的保险条款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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