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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邦团体重大疾病保险(B)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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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保险责任:被保险人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诊断于其保险责任生效日起30日后(续保从续保生效日起)初次患本合同所附重大疾病,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

  投保范围

  一、机关、企事业单位等团体可作为投保人,为其在职人员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投保人数必须达到其在职人员总数的75%以上,且符合投保条件的人数不低于5人。

  二、年龄在16周岁至65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劳动的在职员工,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被保险人的配偶和子女,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可作为附属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诊断于其保险责任生效日起30日后(续保从续保生效日起)初次患本合同所附重大疾病,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诊断于其保险责任生效日起30日(含30日)内(续保除外)初次患本合同所附重大疾病,对投保人返还该被保险人对应的所交保险费,同时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

  本合同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开始生效,至本合同约定终止日二十四时效力终止。

  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投保人可向本公司申请连续投保本保险,本公司审核同意后为投保人办理连续投保手续,并按连续投保当时被保险人的风险性质重新厘定费率并收取保险费。

  重大疾病:指被保险人初次罹患的下列疾病:

  (一)急性心肌梗死或急性心肌梗塞

  (二)恶性肿瘤

  (三)慢性肾衰(尿毒症)

  (四)重要器官移植

  (五)瘫痪

  (六)脑中风

  (七)冠状动脉搭桥术

  (八)严重烧伤

  (九)暴发性肝炎

  (十)主动脉手术

  (十一)心脏瓣膜置换术

  (十二)多发性硬化

  (十三)再生障碍性贫血

  (十四)失明

  (十五)良性脑肿瘤

  (十六)阿尔兹海默氏症

  (十七)帕金森氏病(保障至60周岁的保单周年日止)

  (十八)急性脊髓灰质炎

  (十九)肝病末期

  (二十)重症脑损伤

  (二十一)植物人状态

  (二十二)肌营养不良症

  (二十三)原发性肺动脉高血压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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