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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全面实施贫困人口医疗商业补充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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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基本医疗保险协议管理医疗机构应承担一定比例的基本医保政策范围外的住院医疗费用,在贫困人口出院办理居民医疗保险结算时给予直接减免。
   近日,省扶贫办、省卫生计生委等部门联合发文,由省财政出资,按人均筹资不低于100元的标准,对参加2017年度山东省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全省2015年底贫困人口实施医疗商业补充保险。将2016年底动态调整新纳入的贫困人口也纳入参保范围。保障周期为2017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据了解,医疗商业补充保险不设起付线,对贫困人口住院医疗费用(包括基本医保政策范围内和政策范围外),经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居民大病保险等报销后,再给予补偿。
 
  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商业补充保险支付补偿和医疗机构减免后,对政策范围内个人实际负担医疗费用,按规定的标准给予救助。一个医疗年度内的医疗商业补充保险封顶线不低于30万元。原则上个人累计负担费用低于医疗总费用的10%。具体实施方案由各市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贫困人口基本医疗消费需求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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