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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福利健康终身寿险(分红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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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保障金额不是固定的,根据投保人年龄、缴费高低的不同,对应获得的保障金额也不同,此处对一些常见情况进行列举供您参考。

  保额与缴费举例:

  保障金额不是固定的,根据投保人年龄、缴费高低的不同,对应获得的保障金额也不同,此处对一些常见情况进行列举供您参考。

  投保年龄年缴费缴费期保障项目和金额保障期

  0岁-0岁1280.00元20年

  人身保障10.0万

  终身

  32岁-32岁2620.00元20年

  身故10000元

  终末期疾病特别条款10000元

  年金转换10000元

  终身

  0岁-65岁3340.00元20年

  身故10.0万

  终身

  0岁-2岁3480.00元20年

  身故20.0万

  终身

  25岁-25岁4400.00元20年

  年金转换20.0万

  意外身故保障20.0万

  终身

  0岁-60岁6400.00元20年

  身故50.0万

  终身

  0岁-45岁6520.00元20年

  身故130.0万

  终身

  35岁-35岁8550.00元20年

  年金转换30.0万

  意外身故30.0万

  终身

  0岁-65岁11160.00元10年

  原位癌2.0万

  50种重大疾病保险金10.0万

  身价保障10.0万

  终身

  0岁-40岁20230.00元1年

  身故或重疾150元

  终身

  注:具体缴费与保额,可依个人实际情况灵活定制,以上举例仅为参考

  预约咨询咨询

  保险责任说明条款相关咨询包含本产品的计划

  、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5或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我们按以下方式给

  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1.如果被保险人在18周岁的保险单周年日6(不含当日)之前身故,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的标准体7年交保险费+附加福利健康重疾合同8的标准体年交保险费)×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保单年度数9或交费年期数10(以较小者为准)。

  上述标准体年交保险费以被保险人身故时的交费方式为基础计算,若为趸交11则对应趸交标准体保险费率,若为分期支付则对应年交标准体保险费率。本合同的标准体年交保险费以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和累积红利保额两者之和对应的标准体年交保险费率为基础计算。附加福利健康重疾合同的标准体年交保险费以被保险人身故时附加福利健康重疾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标准体年交保险费率为基础计算。

  2.如果被保险人在18周岁的保险单周年日(含当日)之后身故,或被保险人投保时年龄已满18周岁且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身故,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和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两者之和给付身故保险金。

  二、如果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我们按本合同及附加福利健康重疾合同的已交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我们只给付本合同及附加福利健康重疾合同责任中约定的身故保险金和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其中一项保险金,且以一次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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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太平福利健康终身寿险(分红型)条款

  (2013年10月呈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特别提示

  感谢您选择了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为了方便您更好地理解保险条款,我们提供了以下常用的基本名词释义。

  基本名词释义:

  投保人:是指与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的人,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的义务。在本合同中以"您"代称。

  被保险人:在人身保险合同中是指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也可以为自己投保,成为被保险人。

  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此外,在您阅读本条款正文之前,请先浏览一下目录,以便对条款结构有一个大致的了解。本条款中的每一部分都关乎到您的切身利益,请.务.必.逐.条.仔.细.阅.读.并.关.注.注.释.内.容.。

  第一部分您(投保人)与我们(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的合同

  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本合同由以下几个部分构成:保险单及所附条款、投保单(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与正本具有同等效力)、批注,以及经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书面文件。本合同为分红保险1合同。

  第二条投保范围

  本合同接受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为出生满28日至65周岁。

  第三条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3、保险费约定支付日4均以该日期计算。

  第四条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终身,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起至被保险人身故时止,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第二部分我们提供哪些保障利益

  第五条基本保险金额及累积红利保险金额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在投保时由您和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或批注上列明。如果该金额发生变更,则

  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本合同的累积红利保险金额指因年度红利累积增加的保险金额。

  第六条等待期

  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起90日为等待期。如果本合同曾一次或多次恢复效力,则自每次合同效力恢复之日零时起90日均为等待期。

  第七条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我们按照下列约定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一、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5或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我们按以下方式给

  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1.如果被保险人在18周岁的保险单周年日6(不含当日)之前身故,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的标准体7年

  1分红保险:指保险公司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决定红利分配的人身保险。

  2周岁:指按照身份证、户口簿、护照、军人证等有效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

  3保单年度:从保险合同生效日或年生效对应日零时起至下一年度保险合同生效对应日零时止为一个保单年

  度。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

  4保险费约定支付日:指在本合同交费期限内,保险单或批注上列明的合同生效日在每月、每季、每半年或每年(根据交费方式确定)的对应日。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

  5意外伤害事故:指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6保险单周年日:指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每一个保单年度内本合同生效日期的对应日。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

  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

  7标准体:指经保险公司授权的专业人员审核后,保险公司不用增加额外保险费或特殊限制,而同意接受投保

  交保险费+附加福利健康重疾合同8的标准体年交保险费)×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保单年度数9或交费年期数10(以较小者为准)。

  上述标准体年交保险费以被保险人身故时的交费方式为基础计算,若为趸交11则对应趸交标准体保险费率,若为分期支付则对应年交标准体保险费率。本合同的标准体年交保险费以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和累积红利保额两者之和对应的标准体年交保险费率为基础计算。附加福利健康重疾合同的标准体年交保险费以被保险人身故时附加福利健康重疾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标准体年交保险费率为基础计算。

  2.如果被保险人在18周岁的保险单周年日(含当日)之后身故,或被保险人投保时年龄已满18周岁且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身故,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和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两者之和给付身故保险金。

  二、如果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我们按本合同及附加福利健康重疾合同的已交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我们只给付本合同及附加福利健康重疾合同责任中约定的身故保险金和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其中一项保险金,且以一次为限。

  在给付身故保险金时,关于红利的处理参见第八条"红利分配"。

  第八条红利分配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我们将根据上一会计年度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决定红利分

  配方案。如果确定有红利分配,我们将进行红利分配。本合同的红利分配包括年度红利和终了红利。一、年度红利

  年度红利的分配方式为增额红利方式,增额红利方式指的是增加本合同的累积红利保险金额。增额部分也参加以后各年度的红利计算。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我们将于每个保险单周年日根据所确定的红利分配方案增加本合同的累积红利保险金额。红利应分日是保险单周年日,而红利的实际分配日将可能因年度会计核算、审计或相关法律的规定、保险监管的要求而迟于保险单周年日。

  我们将每年至少向保单持有人提供一份红利通知书。二、终了红利终了红利将在本合同终止时以现金方式给付。终了红利在以下两种情况下发放:

  1.体恤金红利被保险人身故后,我们将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进行核算,如果确定有体恤金红利分配,将

  以现金方式给付。

  2.特别红利

  申请的被保险人。

  8附加福利健康重疾合同:指本合同的附加合同《太平附加福利健康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

  9保单年度数:指保险单自承保后所处的年度数。承保后首年的保单年度数为1,此后每到达一个保险单周年

  日,保单年度数增加1。例如,如果本合同生效日为2003年7月1日,自2003年7月1日至2004年6月30

  日保单年度数为1,自2004年7月1日至2005年6月30日保单年度数为2,后续年度以此类推。(以上示例

  仅供您辅助理解之用,实际合同生效日在保险单或批注上列明)

  10交费年期数:指保险单中约定的交费年期的数值。如果交费方式为趸交,则交费年期数为1。

  11趸交:指一次性支付保险费。

  因其他原因导致本合同终止时,我们将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进行核算,如果确定有特别红利分配,将以现金方式给付。

  第九条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12

  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13;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14,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15,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16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其他权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17。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第三部分如何支付保险费

  第十条保险费的支付本合同保险费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限由您和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或批注上列明。您可以选择趸交或分期支付保险费。选择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您在支付了首期保险费后,应按本合同的

  约定在每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支付当期应支付的保险费。

  第十一条宽限期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如果您到期未支付保险费,自保险费

  约定支付日的次日零时起60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18,我们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减您欠交的保险费。

  如果您宽限期结束之后仍未支付保险费,则本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

  1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种是指十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另一种是指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二条及第十三条规定)

  13毒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

  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

  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14酒后驾驶: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一定的标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

  15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指下列情形之一:(1)没有取得驾驶资格;(2)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

  的车辆;(3)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4)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

  时间、路线学习驾车。

  16无有效行驶证:指下列情形之一:(1)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2)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

  技术检验。

  17现金价值:指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根据精算原理计算的,由我们退还的那部分

  金额,包括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和累积红利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之和。保单年度末本合同基本

  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在保险单或批注上列明。每个保单年度中,本合同所具有的现金价值根据本合同实

  际经过的日数计算。

  18保险事故:指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第四部分如何申请保险金

  第十二条受益人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

  额享有受益权。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19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我们。我们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

  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您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

  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第十三条保险事故通知您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后应当在10日内通知我们。如果您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

  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

  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第十四条诉讼时效

  受益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5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第十五条保险金申请在申请身故保险金时,由身故保险金的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

  料:

  1.保险合同;

  2.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20;

  3.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如果委托他人代为申请,除上述证明和资料外,还须提供相关保险金受益人的授权委托书、受托人有效身份证件等相关证明文件。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还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受益

  19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一种是指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另一种是指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二条及第十三条规定)

  20有效身份证件:指身份证、户口簿、护照、军人证等。户口簿的使用仅限于十六周岁以下尚未申领身份证

  的未成年人。

  人或继承人为未成年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时,由其合法监护人代其申请领取保险金,其合法监护人还必须提供受益人或继承人为未成年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证明和监护人具有合法监护权的证明。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第十六条保险金给付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30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

  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第十七条司法鉴定如果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有权要求司法鉴定机构对保险事故进行鉴定。

  第十八条失踪处理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如果被保险人失踪,且经法院宣告死亡,申请人可以向我们申请身

  故保险金,我们以法院判决宣告之被保险人死亡日为被保险人死亡的日期,并且按本合同中与身故有关的约定处理。

  如果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或确知其下落,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应在知道被保险人生还之日起30

  日内,向我们退还已领取的身故保险金。退还保险金后,本合同的效力由您和我们协商处理。

  第五部分您还享有哪些权益

  第十九条保单贷款

  如果本合同具有现金价值,而且您已支付2年(或2年以上)保险费或趸交保险费的,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您可以向我们申请保单贷款。保单贷款的最高金额不超过本合同当时所具有的现金价值净额21的90%

  (最低金额不得少于人民币1000元,我们将不定期调整最低贷款金额),具体额度需经我们审批。每一期贷款的最长期限为6个月。

  如果您没有未偿还的保单贷款,您申请的保单贷款按我们最近一次确定的保单贷款利率22每日计息,每一期贷款适用的保单贷款利率在贷款期限内固定不变。

  如果您有未偿还的保单贷款,您可以申请增加贷款,当期未偿还的保单贷款和增加贷款的累积最高金额不超过增加贷款时本合同所具有的现金价值净额的90%,增加的保单贷款的期限为当期未偿还的保单贷款的

  剩余期限。增加的保单贷款按当期未偿还的保单贷款适用的贷款利率每日计息。

  保单贷款期满时,如果您未能全部偿还保单贷款及累积利息23,且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净额大于零,未偿

  21现金价值净额:指现金价值在扣除尚未偿还的保单贷款、欠交的保险费、累积利息和其他未还款项后的余额。

  22保单贷款利率:我们将根据"同期人民银行每月第一个营业日颁布的二年期居民定期储蓄存款利率与2.5%

  之较大者"+2.0%确定计息的利率。

  23累积利息:指根据我们已确定的利率计算的金额。我们将根据"同期人民银行每月第一个营业日颁布的二

  年期居民定期储蓄存款利率与2.5%之较大者"+2.0%确定计息的利率。如果本合同有欠交的保险费或保单贷

  款,我们将每半年复利计息一次。

  还的保单贷款及累积利息将构成新一期的保单贷款,贷款期限为6个月,并按我们最近一次确定的保单贷款利率计息。

  您可以在保单贷款期满时,或保单贷款期满前偿还全部或部分的贷款及累积利息,还款将首先用于偿还累积利息,然后用于偿还贷款本金。

  当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净额小于或等于零时,本合同的效力中止。

  第二十条年金转换权您或者受益人与我们协商同意后,有权按以下方式申请订立我们当时提供的保险金转换年金保险合同:方式一:受益人在申请本合同或附加福利健康重疾合同的保险金时,可将保险金及终了红利全部或部分

  转换成年金。

  方式二:本合同生效第20个保险单周年日之后,如果您申请解除本合同及附加福利健康重疾合同,或依据我们届时的相关政策进行减保24,您可将我们所退还的现金价值及终了红利全部或部分转换成年金。

  申请转换的保险金、现金价值及终了红利的总额不得低于转换当时我们规定的最低限额。

  第二十一条合同内容的变更权您与我们协商同意后,有权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并由我们在保险单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签订合同

  变更的书面协议。

  第二十二条合同效力的中止与恢复在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本合同不享有红利的分配,同时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本合同效力中止后2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

  因欠交保险费导致合同效力中止的,经我们与您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您补交保险费及累积利息之日起,合同效力恢复。

  因保单贷款导致合同效力中止的,经我们与您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您偿还保单贷款、累积利息及其他未还款项之日起,合同效力恢复。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2年您和我们未达成协议的,我们有权解除合同。我们解除合同的,向您退还合同效力中止时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第二十三条犹豫期

  您在收到本合同并书面签收之日起可享有10日的犹豫期,在犹豫期内要求解除本合同的,在我们收齐相关文件和资料的次日零时,本合同即被解除,我们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我们在扣除10元工本费后,无息退还已交保险费。

  第二十四条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如您在犹豫期后申请解除本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料:一、保险合同;

  二、您的有效身份证件。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终止。我们自收到解除合??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向您退还保险

  单的现金价值。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24减保:是指将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累积红利保险金额及附加福利健康重疾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三者同比例减少,我们将退还减少部分对应的现金价值。

  第六部分您必须了解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订立本合同时,我们应向您说明本合同的内容。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

  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我们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

  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并不退还保险费。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

  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

  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我们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前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年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吸烟与非吸烟的特别告知

  在您申请投保时,如果被保险人的年龄已满16周岁,对于投保单上提出的有关被保险人吸烟或非吸烟25的问题,您或被保险人应当如实书面告知,如果您或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或因过失未履行本项告知义务,我们将按照本条款第二十五条"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八条年龄错误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

  下列方式办理:一、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在保险事故发

  生之前我们有权解除合同,并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我们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第二十六条"我们合同解除权的限制"的规定。

  二、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我们有权更正并要求您补交

  保险费。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付保险费和应付保险费的比例给付。三、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我们会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

  给您。四、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红利分配不足或超额的,我们有权进行调整。

  25非吸烟:指在填写人身保险投保单之日的前12个月内未曾有吸食任何烟草及其制品(包括香烟、卷烟、雪茄、烟斗、咀嚼烟草等)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性别错误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性别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

  方式办理:一、您申报的被保险人性别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我们有权??正并要求您补交

  保险费。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付保险费和应付保险费的比例给付。二、您申报的被保险人性别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我们会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

  给您。三、您申报的被保险人性别不真实,致使红利分配不足或超额的,我们有权进行调整。

  第三十条未还款项我们在给付各项保险金、红利、退还现金价值或返还保险费时,如果您有欠交的保险费或其他未还款项,

  我们会在扣除上述款项及累积利息后给付。您欠交的保险费或其他未还款项将以保单贷款的方式计算累积利息。关于保单贷款请参见第十九条。

  第三十一条保险合同的终止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合同在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自动终止:一、我们已按本合同的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二、附加福利健康重疾合同解除或终止;三、本合同内约定的其他终止情况。

  第三十二条联系方式的变更为了保障您的权益,如果您的联系方式(如联系地址、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发生变化,请及时通知

  我们。否则,我们将按已知的最后联系方式与您联系。

  第三十三条争议处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时,可以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争议处理方式:一、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双方达成仲裁协议通过仲裁解决;二、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果双方选择仲裁方式,应当达成仲裁协议并明确约定仲裁事项、仲裁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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