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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住院医疗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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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住院医疗保险常常作为附加险的形式出现在各种保险产品中,由于住院所发生的费用是相当可观的,故将住院的费用作为一项单独的附加住院医疗保险。目的在于解决被保险人因住院而产生的高额费用支出问题。为了防止被保险人故意延长住院时间产生不合理医疗费用开支,对于首次投保或非连续投保住院医疗保险时有免赔期规定,且通常重大疾病住院免责期长于一般疾病住院免责期。但是,对于意外伤害住院和连续投保的则无免责期规定。这类保险合同通常还有最长住院天数和每日补贴金额等规定。

  基本简介

  住院医疗保险常常作为附加险的形式出现在各种保险产品中,由于住院所发生的费用是相当可观的,故将住院的费用作为一项单独的附加住院医疗保险。

  目的在于解决被保险人因住院而产生的高额费用支出问题。为了防止被保险人故意延长住院时间产生不合理医疗费用开支,对于首次投保或非连续投保住院医疗保险时有免赔期规定,且通常重大疾病住院免责期长于一般疾病住院免责期。但是,对于意外伤害住院和连续投保的则无免责期规定。这类保险合同通常还有最长住院天数和每日补贴金额等规定。

  折叠编辑本段主要特点

  保险期间为一年,自保险公司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次日0时起开始生效,至约定的终止日24时止。

  保险金额最低为人民币1万元,保险金额一经确定,保险期间内不得变更。本合同的保险费根据被保险人的年龄,按照《个人住院医疗保险费率表》交纳保险费,投保时一次交清。

  保险期间届满寸,投保人提出申请,经保险公司同意后可续保本保险。续保时,保险费应按续保当时年龄对应的费率计算并一次交清。保险公司有权调整该保险的保险费率,经调整的保险费率将通知投保人,白续保起适用。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住院且延续至保险期间届满时仍未出院,经保险公司同意续保的,其住院医疗费用根据实际发生时间,按原保单和新保单分别承担保险责任。

  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公司须向投保人明确说明保险条款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并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被保险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费率的,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折叠编辑本段责任范围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自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后因患疾病(续保不受90日疾病观察期的限制),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诊断必须且已住院治疗的,本公司对被保险人自住院之日起90日内所支出的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用,按如下规定给付医疗保险金:

  一、药品费。本公司对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药品费用按75%给付,但此项目的给付限额为本附加合同保险金额的45%。

  二、住院费。本公司对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住院费用按85%给付,但此项目的给付限额为本附加合同保险金额的6%。

  三、治疗费。本公司对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治疗费用按80%给付,但此项目的给付限额为本附加合同保险金额的30%。

  四、检查费。本公司对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检查费用按75%给付,但此项目的给付限额为本附加合同保险金额的14%。

  五、材料费。本公司对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材料费用按75%给付,但此项目的给付限额为本附加合同保险金额的5%。

  六、在每一保险年度内本公司累计给付的医疗保险金以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为限。当被保险人住院治疗跨二个保险年度时,本公司以被保险人开始住院日当年度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为限给付医疗保险金。七、被保险人因他人责任造成伤害而引起的医疗费用中依法应由他人承担的部分,本公司不负给付医疗保险金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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