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进
医疗保险事业发展,深化医疗卫生体制改革,新修订的《苏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经苏州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10月1日起正式施行。
全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覆盖率99%
苏州市是国务院确定的全国
医保制度改革扩大试点城市之一,从1997年4月开始试点,2000年11月正式全面实施职工医疗保险;2006年1月全国率先出台《苏州市少年儿童住院大病医疗保险试行办法》,将少年儿童纳入社会保障体系,医保制度不再留空白;2007年11月在全国率先以地方规章立法的形式出台原《苏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从制度层面上统筹解决了医疗保险覆盖城乡居民的问题。经过多年艰辛探索,苏州市形成了以职工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为重点,社会医疗救助(大病保险)为托底,“统筹城乡、层次有别、相互衔接、全面覆盖”的医疗保障体系,为苏州市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职工医保最低缴费年限有所调整
据了解,修订后的《苏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新增了分级诊疗、支付方式改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参保人员就医管理、联合执法、专家评审、长期
护理险等内容。按照国家大病保险意见和《江苏省社会救助办法》、《苏州市社会救助实施办法》等修改社会医疗救助相关内容,调整了救助对象、医保统筹基金划转医疗救助基金的方式等规定。按照国家、省相关规定将享受职工医保退休待遇最低缴费年限由原“男满30年、女满25年;外地转入人员在本市行政区域实际缴费年限满10年”调整为“男性满25年、女性满20年;在本市行政区域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年限应当满10年”。根据基金收支实际情况降低将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划转地方补充基金比例由1%调整为0.5%。按照流动人口积分管理相关规定修改学生少儿参加城乡居民医保条件,增加“非本市户籍人员的子女首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应当符合市人民政府相关规定”的要求。
非户籍人员子女也能参加医保
非苏州市户籍人员子女怎样参加苏州市城乡居民医保?据苏州市人社局负责人介绍,纳入积分管理的流动人口,需为其在市区托幼机构和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的子女首次申请参加苏州市区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应于每年6月1日至8月31日(节假日除外)前往居住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取得就医资格并按规定首次参保缴费后,方可享受苏州市区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待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在职职工共同缴纳。用人单位的缴费标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在职职工按本人缴费工资的2%缴纳。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基数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缴费比例为单位和在职职工缴费比例之和。残疾军人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不缴费,由管理单位按定额标准于每年年初一次性缴纳。地方补充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费、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划转和财政补贴组成。用人单位按照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1%按月缴纳,财政全额拨款的机关事业单位不缴纳;灵活就业人员由个人按照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的1%按月缴纳;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基本医疗保险费中划出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0.5%,按月转入地方补充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各社会保险统筹地区本级财政按退休人员每人每年100元标准列入当年财政预算,直接划拨到地方补充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专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