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平洋人寿的"母婴安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长城保险的“爱相依”母婴保险
投保范围
本公司接受的第一被保险人须满足下列二个条件:
1.投保年龄为二十周岁至四十周岁
2.怀孕未满二十八周的孕妇。
本公司接受的第二被保险人为第一被保险人于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所分娩之婴儿。
保险责任观察期为90天
一、第一被保险人身故、全残给付:若第一被保险人于本合同有效期限内身故或全残,则本公司按本合同保险单上所载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若第一被保险人同时致成一项以上全残情形时,该给付以一项为限)、本公司对本合同第一被保险人承担的保险责任终止。
二、第二被保险人先天性疾病保险金:
1、第二被保险人于出生后存活满二十四小时且于五周岁以前(含五周岁),经诊断确定患先天性疾病者,则本公司以本合同保险单上所载的保险金额为基数,按《先天性疾病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以下简称附表)所列该项先天性疾病之给付比例,给付先天性疾病保险金。但第二被保险人于五周岁以后诊断确定患先天性疾病者、本公司不负给付先天性疾病保险全的责任。
2、本公司给付先天性疾病保险金后,第二被保险人未满五周岁以前,投保人、受益人另行就第二被保险人诊断确定患先天性疾病而就较高的先天性疾病保险金提出申请者,本公司仍应给付该笔较高的先天性疾病保险金,但应扣除以前所给付的先天性
3、不论第二被保险人之人数多少,不论第二被保险人于五周岁以前经诊断确定患先天性疾病项数多久本公司仅就其中一人所总给付比例最高的先天性疾病项B7给付先天性疾病保险金,本公司对其他先天性疾病不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费率
一次性缴费:每万元保险金额对应保费为276~287元不等(按年龄递增)
太平人寿安宝保险计划(由《太平安宝孕妇意外伤害保险》和《太平附加安宝婴儿疾病保险》组成)
投保范围
本公司接受的第一被保险人须满足下列二个条件:
1.投保年龄为二十周岁至四十周岁
2.怀孕未满二十八周的孕妇。
本公司接受的第二被保险人为第一被保险人于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所分娩之婴儿。
保险责任
孕妇分娩身故、意外伤害身故、意外伤害全残:给付100%保险金额;
小儿白血病给付2倍保险金额;
宝宝的其它16种先天性疾病给付100%保险金额;其它14种先天性疾病给付50%保险金额;死胎或出生后存活未满24小时无息退还已交保险费.
保险费率
6个月月缴方式:每万元保险金额每月保费40元
一次性缴费方式:每万元保险金额共需230元保费
国泰康乃馨妇婴保险计划
保险利益
1、身故或第一级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或导致《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所列第一级残疾的,按保险金额的三倍给付,合同终止。
2、女性妊娠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妊娠期间被确诊初次罹患妊娠疾病,并自确诊之日起三十天后仍生存的,按保险金额给付。本项保险金的给付以一次为限。
3、新生儿先天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分娩,分娩的新生儿自分娩之日起三十天后仍生存,经医院确诊患有新生儿先天性疾病的,按保险金额给付。本项保险金的给付以一次为限。
4、新生儿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孕满二十八周后分娩的,如分娩的新生儿自分娩之日起三十天内死亡的,按保险金额给付。本项保险金的给付以一次为限。
5、生育关怀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医院顺利分娩或因其他原因发生妊娠终止的,按保险金额的5%给付。本项保险金的给付以一次为限。
6、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日起,满两周年之日生存的,按保险金额的10%给付。
7、满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保险期间届满之日仍生存的,按保险金额的10%给付,合同终止。
国寿母婴安康保险:
投保范围
进入本公司指定医院等待分娩的孕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被保险人的胎儿(婴儿,下同)为连带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间内,被保险人因分娩或者遭受意外伤害,本公司依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一、被保险人自分娩之日起7日内因分娩以致死亡的,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死亡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死亡的,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死亡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三、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身体残疾的,本公司根据中国人民银行1998年制定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的规定,按保险金额及该项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1项以上身体残疾时,本公司给付对应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者同一足时,本公司仅给付其中1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1项的残疾保险金。
四、本公司所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保险金额为限,对被保险人1次或者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终止。
五、连带被保险人自被保险人分娩之日起7日内因被保险人分娩以致死亡的,本公司按连带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给付死亡保险金,本合同对连带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保额与保险费率
每份孕妇保额3600元,婴儿保额400元,身体健康的孕妇每份保险费20元,心脏病、高血压病等孕妇每份30元;35周岁以上的每份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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