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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医疗保险的基本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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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用人单位按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的7%缴纳,在职职工按本人工资收入的2%缴纳,由用人单位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退休人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职工缴费工资低于上年度当地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60%为基数缴纳。

  烟台市医疗保险的基本政策

  一、医疗保险金筹集比例

  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用人单位按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的7%缴纳,在职职工按本人工资收入的2%缴纳,由用人单位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退休人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职工缴费工资低于上年度当地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60%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金构成,二者分别核算,不得互相挤占。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65%划入统筹基金,35%划入个人账户。

  二、参保职工医疗费报销比例

  在一个医疗年度(从当年4月1日起至翌年3月31日)内,参保人员因病每次住院医疗费用在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从统筹基金中分段支付,起付标准以上至5000元的部分按75%支付,5000元以上至10000元的部分按80%支付,10000元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的部分按85%支付,退休人员,在上述支付比例的基础上,提高10%。16种统筹病种患者的日常门诊医疗费用,从统筹基金中支付80%,退休人员支付85%,其中,尿毒症患者的门诊血液透析费用、腹膜透析费用及肾移植后服用环胞素A的费用,其报销比例在上述基础上提高10%,肾移植后服用环胞素A的费用,个人先负担5%。

  三、起付标准、封顶线概念

  起付标准是指参保职工患病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开始支付的数额,起付标准是:一级医院为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8%(500元);二级医院为10%(600元),三级医院为12%(700元),统筹基金的最高支付限额(封顶线)为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4倍(50000元)。

  四、大额医疗救助制度

  参保职工超过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由“大额医疗救助金制度”解决。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按每人每月2.5元的标准,于每年3月份一次性缴纳,由参保人员个人负担,在职职工和未参加当地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退休人员由本人所在单位代扣代缴,已参加当地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退休人员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其养老金中直接扣缴。大额医疗救助的医疗年度与基本医疗保险的医疗年度一致。大额医疗费属于国家、省、市规定的范围(药品目录、治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之内的,按照超额的90%支付,个人负担10%,患者在一个医疗年度内,大额医疗救助基金的最高支付限额为15万元。

  五、个人账户的划入与管理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统筹医疗基金和个人账户构成。用人单位缴纳的医疗保险费(7%)的65%划入统筹基金,35%和职工个人缴纳的2%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划入公式为:在职职工月划入金额=年龄系数×(本人年龄-17)+缴费工资系数×本人月缴费基数+本人月缴费基数×2%,退休人员月划入金额=年龄系数×(本人年龄-17)+养老金系数×本人月养老金总额。这一公式体现了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缴费工资高、年龄大,个人账户划入的就多,最大限度的照顾了年龄较大的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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