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安“满堂福”家庭财产保险
限购区域:北京市、天津市、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福建省、江西省、山东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广东省、广西省、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
限购份数:每名被保险人最多可购买1份
适用人群:自有房居住的业主以及租住房屋居住的人群
产品特色被保险人自有、租用或属于被保险人代他人保管或者与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人负责保管的房屋里的家财保障、附加盗抢、水渍,家用电器用电安全,家居玻璃意外破碎等保障,还附加第三者责任险。
保险期限:1年
保障内容
房屋及室内财产:50万元,房屋建筑及室内财产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包括地震、海啸风险等原因造成的损失。
室内财产盗抢:2万元,承保范围内的保险财产(包括门、窗、锁),但便携式电子产品(手提电脑、电子记事本、摄像机、照相器材等)除外
5000元,现金、金银珠宝及承保范围内的便携式用品。
管道破裂及水渍险:2万元,若主险合同载明地址的室内财产由于被保险人室内的自来水管、下水管、暖气管(片)突然破裂致使水流外溢或邻居家漏水造成被保险的保险财产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附加险条款约定负责赔偿。
家用电器用电安全保障:2万元,由于下列原因致使电压异常而引起主险合同载明地址的家用电器的直接损毁,保险人按照本附加险条款约定负责赔偿:
(一)供电线路因遭受主险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的袭击;
(二)供电部门的施工失误;
(三)供电线路发生其他意外事故。
家居玻璃意外破碎保险:5000元,如果与被保险房屋相连的门窗玻璃、屋顶玻璃及固定在家具上的以及室内装饰用玻璃、镜子因意外事故单独破碎,保险人在规定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租房费用/租金损失保险:100元/天(最高限额1万元),如果被保险房屋因本保险主险责任范围内的原因遭受损失而不能居住,在本条款项下,保险人赔偿被保险人在外临时租房的额外费用或房屋无法出租造成的租金损失。
第三者责任保险:5万元,在主险合同载明的地址范围内(包括被保险房屋专属的天台、庭院)因发生意外事故导致第三者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责任,保险人在本保险规定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提示
1、该产品承保财产为城市住宅,农村集体产权、小产权房屋不在承保范围内,工厂、商铺也不在承保范围内。
2、本产品各项保障责任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为人民币500元。
3、请在投保时填写详细的家庭财产地址,具体到门牌号码,以便于理赔。
4、本产品仅提供电子保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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