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7月停售
保险责任
一、重大疾病保险金
1、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复效)一年内
初次患本合同所指重大疾病或初次实施本合同所指手术,按初始基本保险金额的10%给付,并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本合同终止;
2、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复效)一年后
初次患本合同所指重大疾病或初次实施本合同所指手术,按有效保险金额给付,本合同终止;
本合同所指重大疾病与手术是指:急性心肌梗塞、恶性肿瘤、慢性肾衰竭(尿毒症)、重要器官移植、四肢瘫痪、脑血管意外后遗症、脊髓疾病、爆发性肝炎、严重烧伤、冠状动脉绕道手术、主动脉手术。
上述“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不包括被保人因健康及职业等原因所增加的保险费。
二、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1、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全残,本公司按有效保险金额给付,本合同终止;
2、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复效)一年内
因疾病导致身故或身体全残,本公司按本合同初始基本保额的10%给付,并无息返还所缴保费,本合同终止;
3、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复效)一年后
因疾病导致身故或身体全残,本公司按有效保险金额给付,本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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