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13年6月,夏某驾驶的一辆大货车与同方向行驶的一辆摩托车相撞,造成摩托车驾驶员张某受伤。而夏某驾驶的大货车当时是超载状态,张某的摩托车则是无牌照的。
经交警认定,在这次交通事故中,张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夏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之后,张某经伤残评定为四级。当事人双方针对民事赔偿部分产生了争议,且调解无效。因此,张某向相关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夏某赔偿医药费(7万元)、残疾赔偿金、护理费等合计80万元的赔偿金,并要求车辆投保的保险(放心保)公司承担在交强险及商业险保险理赔范围内的连带赔偿责任。
庭审:
保险公司认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医药费限额为1万元,残疾赔偿金限额为11万元,在张某主张的7万元医药费中,超出医药费限额1万元的部分,也就是6万元,再扣除非医保部分,由双方依照责任比例承担赔偿金额,保险公司在商业险范围内承担80%赔偿责任。同时,该车辆未投保不计免赔险种,在此基础上还需扣除15%的免赔额,所以保险公司依据相关审核只需承担50万元的赔偿金,夏某另需承担6.7万元的赔偿金。
评析: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八条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交强险合同的约定对每次事故在下列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1)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
(2)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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