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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病医疗不可报销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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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每年每人向市、区社会保险局缴纳48元大病医疗保险费,则可按一定金额等级进行报销,但需要注意的是,有些情况是不属于报销范围内的。

  大病医疗保险是为保障城镇职工重大疾病医疗需求而建立的专项医疗保险基金,用于支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年度内累计发生的超过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上(4万元)的医疗费用(不含应自付费用)。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每年每人向市、区社会保险局缴纳48元大病医疗保险费,在发生超过基本医疗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由社会保险部门按:0—4万元以下报销85%,4万元—8万元以下报销90%,8万元以上报销95%。每一医疗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为人民币15万元。

  参保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市和区县地方所属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及其职工和退休人员。

  哪些医疗费用不属于报销范围

  有下列情形之一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属于大病医疗保险范围:

  1.未经批准在非定点医院就诊的(紧急抢救除外);

  2.患职业病、因工负伤或者工伤旧病复发的;

  3.因交通事故造成伤害的;

  4.因本人违法造成伤害的;

  5.因责任事故造成食物中毒的;

  6.因自杀导致治疗的;

  7.因医疗事故造成伤害的;

  8.按国家和本市规定医疗费用应当自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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