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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团体人身保险 未写受益人保险金应归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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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目前,许多企业都给员工投保了团体人身保险,那么,如果投保了团体人身保险而未写受益人,出险后保险金应理赔给谁呢?

  案情:

  甲公司向乙保险公司投保团体人身保险,被保险人为公司员工,每个员工投保1份保险,每一份保险项下保险金额为8万元。保险合同中未明确受益人。保险期限内的某日,在施工过程中,丙员工遭电击死亡。丙未婚死亡,甲公司和丙父母进行协商,达成协议如下:①甲公司一次性赔偿丙父母15万元。②协议签订后,双方再无其他争议,任何一方不得反悔。协议签订后,甲公司一次性给丙父母支付了15万元。后丙父母得知甲公司有投保团体人身保险,遂提出保险金8万元应归自己。甲公司认为保险金应归甲公司,理由如下:第一,单位投保团体人身保险是为了转嫁企业经营过程中的风险。该保险的保险费是甲公司承担,保险赔偿金就应归甲公司。保险公司人员在推销该保险时,明确表示如果员工在工作中因工伤亡,单位给员工赔偿后,保险金给单位;第二,即使甲公司不投保该保险,丙在工作过程中死亡,甲公司依法也就赔偿15万元。如果8万元归丙父母,那么,甲公司为什么要投保该保险呢?

  分析:

  对于丙遭电击死亡,根据保险合同所附《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第2条“保险责任”部分:“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责任:一、意外事故保险金。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的,本公司按其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乙保险公司同意,本起事故保险责任成立,应给付8万元保险金。

  一、该保险金到底应当归谁

  从《保险法》相关规定看,该保险金应归丙父母。

  《保险法》第39条规定:“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

  《保险法》第42条规定:“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本案中,保险合同中未明确受益人,而甲公司依法不得指定自己为受益人,那么,在丙死亡后,依据《保险法》第42条规定,保险金作为丙的遗产,应由乙保险公司支付给丙的父母,因为丙的父母是丙员工的第一顺序继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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