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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检时死亡 保险公司理赔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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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随着人们对健康的注重,投保健康保险等人身保险的人数随之增多,而出险后的理赔纠纷也增多。那么,被保险人体检时死亡保险公司理赔吗?

  黄某为颜某向某保险公司投保“平安鸿盛”保险金额档次1万元,同时预交了首期保险费1181元。保险公司开了“人身险暂收收据”给原告。由于颜某超龄,保险公司向投保人发出要求被保险人进行体检的新契约通知书。业务员带领被保人颜某到医院体检。颜某在体检开始之前疾病发作,当时办理了住院。经诊断为(1)肺部感染性休克;(2)风心病;(3)心衰,住院至4月29日死亡。原告黄某于2002年10月21日向法院起诉,要求保险公司赔偿,后双方达成和解:保险公司退给原告保险费1181元;同时按照保险责任一年内疾病身故支付1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230元;共计2411元。原告同意放弃诉讼请求及保险责任等一切权力。协议履行之后,原告再次起诉,要求被报告赔偿。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黄某,被保险人颜某与保险公司签了人寿险投保书并交了首期保险费,由于颜某超龄需要体检,待体检合格才能正式签订合同。所以原、被告并未正式签订保险合同。原告诉讼请求是被保险人意外死亡赔偿,因证据不足,不予支持。且被告已依据双方协议向原告退回首期保费1181元和基于人道主义补给原告1000元共计2181元。故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由原告承担诉讼费用。一审判决后,原告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投保人提交的投保书是要约。保险公司发出的新契约通知书未明确表示是否同意承保,而是要求被保险人进行体检。因此,不是承诺,而是一份新要约。投保人若同意通知书的内容,按保险公司的要求进行体检并提供被保险人身体健康的体检报告给保险公司后,就完成了对保险公司该份新要约的承诺,投保人与保险公司的保险合同才成立。本案中,投保人及被保险人虽然同意进行体检,但被保险人在进行体检时发病死亡,尚未完成体检,也未提供被保险人的体检报告,因此保险合同未成立。故上诉人以双方之间的人身保险合同已经成立为由,要求保险公司承担责任的理由不成立。另外,在人身险暂收收据中,虽然注明在收取首期保险费至保险公司同意承保并签发保险单期间,如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身故或者按照投保人申请的保险合同条款规定,保险公司将按照投保人所申请的意外身故责任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或按照所申请的保险合同条款规定,承担相应免体检额的疾病身故保险金。本案中,被保险人因为肺部感染性休克、风湿性心脏病等疾病死亡。保险公司要求被保险人进行包括物理检查、尿常规、心电图等内容的体检,被保险人也同意。因此,被保险人的死亡不是意外事故身故,也不属于免体检额的疾病身故。上诉人第一次向人民法院起诉后,双方已经就争议事项达成协议并已履行。上诉人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起诉讼,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其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受理费由上诉人承担。

  【分析】:本案却揭示了一个保险合同纠纷中常见的问题:在保险费预交的情况下,人身保险合同何时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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