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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长期待遇的社会化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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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自2007年11月起,参加工伤保险的1-4级工伤职工和供养亲属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补伤残津贴差额、供养亲属抚恤金,由对用人单位拨付改由委托代发机构向工伤职工及供养亲属直接发放,发放日期为每月20日。

  自2007年11月起,参加工伤保险的1-4级工伤职工和供养亲属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补伤残津贴差额、供养亲属抚恤金,由对用人单位拨付改由委托代发机构向工伤职工及供养亲属直接发放,发放日期为每月20日。其它待遇仍按原渠道拨付。

  退休工伤职工的补伤残津贴差额、生活护理费,使用养老金社发存折发放。在职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的供养亲属抚恤金,在天津市邮政储汇局(以下简称市邮储局)开立存折,向在职工伤职工及供养亲属直接发放。对于新开立工伤保险社发账户的工伤职工和供养亲属,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打印《领取工伤保险长期待遇存折凭证》(以下简称《凭证》),加盖审核人、负责人和工伤保险待遇审核专用章。工伤职工和供养亲属凭上述《凭证》及邮储局规定的相关证件,在每月15日前到邮储局指定的区县分支机构(以下简称指定分支机构)领取工伤待遇专用存折,并可根据需要免费办理储蓄卡。

  实行社会化发放后,工伤人员和供养亲属的管理工作仍由原用人单位负责,并按照国家及我市有关规定按时足额发放长期待遇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人员及供养亲属享受长期工伤待遇资格发生变化的,用人单位要及时向单位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由于没有及时申报发生不符合规定领取待遇的由用人单位负责追回,并由经办机构从支付个用人单位的费用中予以扣除。

  享受工伤保险长期待遇的工伤职工办理退休前,应当首先由工伤科办理1-4级工伤职工变动,停发伤残津贴,然后支付科办理退休人员登记,工伤科再核定伤残津贴与养老金差额,并继续使用工伤保险长期待遇社发账户支付养老金和伤残津贴与养老金差额。对未及时办理退休人员登记的,自退休的次月起补支付伤残津贴与养老金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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