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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城镇居民医保政策下月起开始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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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根据2012年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精神,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我市在充分调研测算的基础上制定出台了《关于调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提高参保居民的医疗保险待遇。

  根据2012年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精神,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我市在充分调研测算的基础上制定出台了《关于调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提高参保居民的医疗保险待遇。

  对宣城市城镇居民医保政策作出调整,除参保筹资标准提高外,居民医保住院报销比例以及最高支付限额再次提高,并将慢性病门诊补助病种增至33个,产妇和婴儿均可享受医保及补助。此规定从9月1日起执行。各级财政补贴提高40元个人缴费标准不变2011年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各级财政补贴由120元/年增加到200元/年,2012年由200元/年增加到240元/年。个人缴费标准不变。

  在校学生和18岁以下未成年人(包括参保居民的待出生婴儿)筹资标准(由中央财政补助,省、市、县财政配套和居民个人交纳三部分构成)为250元/年,其中个人缴纳10元,各级财政补贴240元;对属于低保对象或重度残疾的学生和儿童,个人不需交费,均由各级财政补贴;普通参保居民筹资标准为340元/年,其中个人缴纳100元,各级财政补贴240元;低保对象、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老人等困难家庭筹资为340元/年,其中个人缴纳40元,其余为各级财政补贴;享受低保“三无”和重度残疾人员筹资标准为340元/年,其中个人缴纳10元。住院费用报销比例提高住院起付标准下降此次调整,居民住院的报销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均再次提高。调整后,超出起付标准以上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按三、二、一级医院,基金分别按55%、65%、75%的比例支付。另外连续参保两年的,报销比例提高5%。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由原来的15万元提高到20万元;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6万元,超出统筹基金支付限额部分纳入大病报销。

  另外,参保人员住院应自付的费用标准也有所下降。一个结算年度内首次住院起付标准按按三、二、一级医院,分别为400元、300元、200元;第二次住院,起付标准分别下降100元;第三次及以上住院,起付标准为三级医院200元,二级及以下医院为100元。

  报销比例进一步提高,最高支付限额在原有基础上提高5万元,住院起付标准又有所下降,这意味参保居民住院医疗费用负担进一步减轻。

  新增6种慢性病种可享门诊费用补助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种(指不需要住院治疗的规定慢性疾病),由原来的27种调整至33种。增加慢性萎缩性胃炎、慢性脊髓炎、慢性结肠炎、肌萎缩侧索硬化症、慢性胰腺炎、慢性肾脏病6个病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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