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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农合医疗报销办法出台 让更多的参合人受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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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日前,省卫生厅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共同制定并出台青海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办法(2012版),以期进一步巩固和发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不断完善政策措施,提高保障水平,让更多的参合人受益。
  对于住院分娩的产妇,住院分娩费用由重大公共卫生服务专项资金每例补助500元。正常产住院分娩实行单病种限额付费,在乡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分娩限额500元,全额由专项资金补助,产妇不承担任何费用;在县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分娩限额1000元,首先由专项资金补助500元,剩余部分由产妇个人承担。超过县、乡限额标准的医药费用由相应医疗机构承担。高危孕产妇在具备条件的中心卫生院或县及县以上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分娩,首先由专项资金补助500元,剩余部分再按住院医药费用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常规报销。

  救助对象经过新农合首次常规报销后,按照医疗救助的规定救助。两项报销的合计报销额不得超过发生住院医药费用总额。参合农牧民在外地务工地住院的医药费用,回本地区后按照同级医疗机构的报销标准予以报销。住院医药费用年最高支付限额10万元。

  除21类重特大疾病以外的其他大病患者住院医药费用,经首次常规报销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仍在3000元(含3000元)以上的,同步从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障基金中给予二次补助。二次补助实行分段按比例累加补助,10000元以下部分补助50%,10001-20000元部分补助40%,20001元以上部分补助30%。其补助费用纳入常规年最高支付限额范围。救助对象住院医药费用,经新农合常规首次报销后的剩余医药费用(含住院起付费用,不含自费费用),按民政医疗救助的相关政策规定直接进行救助,不再进行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障二次补助。

  参合农牧民在省内各级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和住院就医,医药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实行即时结报制度。救助对象实行新农合费用报销和医疗救助“一站式”服务。参合农牧民经批准在省外医疗机构住院就治的,出院后持出院证、费用清单和发票、身份证、合作医疗证等相关资料,到参合地的乡镇经办机构申请住院医药费用报销和救助。新农合费用报销按照省级医疗机构补偿标准执行。(来源:青海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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