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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修改稿一至四级伤残长期待遇支付不同 应修改为统一标准的一次性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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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工伤保险条例涉及亿万劳动者的切身利益,条例的修改被寄予了很多期望。本报的这组报道选取的只是各方反映强烈、迫切需要解决的几个有代表性的问题进行剖析,并不代表全部。

  据介绍,各地在制订有关一至四级伤残长期待遇一次性支付规定时,有的已经把本地户籍的农民工和城镇职工包括进去,但更多的地方则没有。

  “按月领取抚恤金和伤残津贴的前提应当是用人单位参加了工伤保险,因而受益人可以按月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相应的抚恤金或伤残津贴;如果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所有工伤保险待遇均由用人单位支付。那么企业能存续多长时间?是否有能力按月支付?是否愿意支付?这些都是问题。”北京市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主任佟丽华说,不仅仅是外地农民工会面临这些问题,其他劳动者也会面临,但他们却没有选择的权利,这是不公平的。

  一次性领取标准相差悬殊

  即使是外地农民工选择一次性支付工伤津贴,由于没有统一规定,各地制定的标准也相差悬殊。

  北京市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研究项目负责人王芳选取北京、江西和重庆的相关标准进行了分析。假设一名45岁的农民工,因工受伤被鉴定为四级伤残,月平均工资为1600元。如果选择一次性领取工伤津贴,在三个地区分别是:北京9万元;江西约16万元;重庆约32万元。

  “虽然不同地区的工伤保险待遇不同是现实中的正常现象,但如果金额相差太大,显然是设定的标准有问题,而且,对受伤职工来说也是不公平的。”佟丽华认为,在规定一次性领取工伤保险待遇时,应当考虑到受伤职工如果按月领取可能得到的赔偿,同时应考虑不同伤残级别之间的合理数额差距。

  佟丽华指出,在上述三个地区的标准中,北京市根据不同年龄段((满16周岁不满30周岁;满30周岁不满50周岁;满50周岁以上)采用“一刀切”的办法,不同等级的金额一清二楚。“这样虽然计算起来比较简便,但对伤残农民工却可能是不利的。比如,同样的伤残级别下,31岁和49岁农民工得到的是完全一样的赔偿额,这是不妥当的。而且,直接规定确定的数额,没有考虑到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的变化,如果工资上涨,伤害较轻的五至十级伤残职工可以得到更多的赔偿,而伤害较重的一至四级伤残却没有变化,这也是不公平的。”

  建议扩大一次性结算范围

  “建议增加规定,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应当允许工亡职工供养亲属以及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一次性结算其应得的抚恤金和伤残待遇。”佟丽华解释说,允许一次性结算,是在现有工伤保险制度中对受伤职工的保护,不应当仅限于农民工,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其所有符合条件的职工均应享有这种选择权。虽然可能面临工亡职工遗属或受伤职工一次性拿到钱后挥霍一空或用于其他消费的风险,但是,与这种风险相比,因为单位经营不善或故意转移资产因而根本拿不到钱的风险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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