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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职工医疗保险退休可一次性缴足或续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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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近日,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发了《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有关医疗保险问题的通知》,首次明确了关于职工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的问题。

  首席记者吴双报道沈阳市职工医疗保险规定最低缴费年限是25年,可到了退休时,缴费年限仍不足25年,该咋办?

  近日,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发了《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有关医疗保险问题的通知》,首次明确了关于职工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的问题。

  按照新规定,退休时缴费年限未达到25年的职工,可选择一次性补足,也可以继续缴费至25年。该《通知》已经开始执行。《通知》明确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未达到基本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年限25年和实际缴费年限5年的,可选择一次性缴足所需保费,自次月起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也可以继续按月缴费,享受在职人员医疗保险待遇,待缴足规定年限后,自次月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

  此外,已参保单位破产、关闭或者注销时,其退休人员未达到最低缴费年限25年和实际缴费年限5年的,需要一次性缴足。

  在此之前,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都是按照《沈阳市农民工参加医疗工伤综合保险实施办法》的规定,参加医疗工伤综合保险。此次《通知》则明确,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应按照规定参加职工医疗保险。《沈阳市农民工参加医疗工伤综合保险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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