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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仑康麟女性孕育健康保险(A款)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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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但退还未满期净保费1。

  【第一部分 总则】

  第一条 合同构成

  “昆仑康麟女性孕育健康保险(A款)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和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 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后生效,具体生效日以保险单载明的日期为准。

  第三条 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并可以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但退还未满期净保费1。

  【第二部分 保障利益条款】

  第四条 保险对象

  凡年龄在20周岁2至45周岁之间(含20周岁和45周岁)、怀孕未满18周、身体健康的女性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五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日起满30日后发生本合同列明的保险事故,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日起30日内发生本合同列明的保险事故,本公司退还未满期净保费,本合同责任终止。

  一、怀孕期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怀孕期间经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3确诊首次患有本合同列明的女性怀孕期疾病4(无论一种或多种),且于确诊30日后仍然生存,本公司按照保险金额的30%给付怀孕期疾病保险金。怀孕期疾病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

  二、新生儿先天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的新生儿5经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确诊患有本合同列明的新生儿先天性疾病6(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照保险金额的30%给付新生儿先天性疾病保险金。新生儿先天性疾病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

  三、特定早产儿护理保险

  被保险人经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确诊为早产,且新生儿为本合同定义的特定早产儿7,本公司按照保险金额的8%给付特定早产儿护理保险金。

  四、特定流产护理保险金

  被保险人经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确诊为自然流产,且为本合同定义的晚期自然流产8,本公司按照保险金额的2%给付特定流产护理保险金。

  五、分娩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分娩身故9,本公司按照保险金额的30%给付分娩身故保险金。

  第六条 责任免除

  一、被保险人因下述情形之一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1. 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或其胎儿的故意行为;

  2.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服用、吸食、注射毒品;

  3. 被保险人酗酒或受酒精、管制药品10影响;

  4.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证驾驶11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5.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6. 被保险人或其配偶患有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二、被保险人于下述期间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1. 被保险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母婴保健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或计划生育政策期间;

  2. 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12期间;

  3. 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武装叛乱、恐怖活动或反恐怖活动期间;

  4. 被保险人从事非法、犯罪活动或被依法拘留、服刑期间

  被保险人因上述情形或于上述期间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若对被保险人未发生过保险金给付,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未满期净保费;否则,不予退还。

  第七条 保险期间

  本合同保险期间为1年,本公司自生效日的零时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第八条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一、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保险金额一经确定,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不得变更。

  二、本合同的保险费按照保险金额和约定的费率标准确定,投保人应于投保时一次性交清保险费。

  【第三部分 保险服务条款】

  第九条 健康管理服务

  本合同生效后,本公司将为被保险人提供《女性孕育健康指南》。

  第十条 合同内容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投保人和本公司协商,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合同的,应当由本公司在原保险单上批注或附贴批单,或由投保人和本公司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第十一条 受益人指定和变更

  本合同怀孕期疾病保险金、新生儿先天性疾病保险金、特定早产儿护理保险金和特定流产护理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本公司不接受其他指定或变更。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分娩身故保险金(以下简称“身故保险金”)的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时,可以确定受益人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顺序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同的顺序享有受益权;未确定份额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如果没有指定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放弃受益权、所有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都先于被保险人身故,身故保险金将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本公司,由本公司在保险单上批注。

  投保人在指定和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第十二条 通讯地址变更

  投保人变更通讯地址时,应及时通知本公司。投保人未及时通知本公司的,本公司将按本合同载明的最后通讯地址发送有关通知,并视为已送达。

  第十三条 年龄计算和错误处理

  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计算。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将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在投保书上注明,若发生错误则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若被保险人的申报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投保年龄限制,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并向投保人退还未满期净保费,对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若被保险人的申报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交保险费少于应交保险费的,本公司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交保险费与应交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若被保险人的申报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交保险费多于应交保险费的,本公司将无息退还多收的保险费。

  第十四条 合同解除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可以书面通知要求解除本合同。

  一、投保人要求解除本合同时,应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 投保人身份证明;

  2. 保险合同;

  3. 保险费收据;

  4. 解除合同申请书。

  二、自本公司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本合同效力终止。若对被保险人未发生过保险金给付,本公司于收到上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30日内向投保人退还未满期净保费;否则,不予退还。

  【第四部分 保险理赔条款】

  第十五条 保险事故通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3日内通知本公司。否则,应承担由于通知延迟致使本公司增加的勘查、检验等项费用。因未及时通知而导致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无法确认的,对无法认定的全部或部分责任,本公司不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但因不可抗力13导致的延迟除外。

  第十六条 保险金申请

  一、怀孕期疾病保险金、新生儿先天性疾病保险金申请:

  由受益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交下列证明和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

  1. 保险合同;

  2. 受益人的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

  3. 准生证明;

  4. 出生证明(申请新生儿先天性疾病保险金适用);

  5. 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书和必须的病理检验、血液检验及其他科学诊断报告;

  6. 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二、特定早产儿护理保险金、特定流产护理保险金申请:

  由受益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交下列证明和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

  1. 保险合同;

  2. 受益人的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

  3. 准生证明;

  4. 出生证明(申请特定早产儿护理保险金适用);

  5. 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早产住院证明(申请特定早产儿护理保险金适用)或流产诊断报告(申请特定流产护理保险金适用);

  6. 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三、分娩身故保险金的申请

  由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交下列证明和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

  1. 保险合同;

  2. 受益人的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

  3. 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分娩身故证明;

  4. 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5. 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第十七条 保险金给付

  本公司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后,对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在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责任;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本公司自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给付保险金数额不能确定的,将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按可以确定的最低数额先予给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数额后,给付相应的差额。

  受益人对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2年不行使而消灭。

  第十八条 争议处理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不能协商解决的,可以达成仲裁协议通过仲裁解决,也可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九条 司法管辖

  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管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五部分 释义】

  1. 未满期净保费:计算公式为“保险费×(1-35%)×(1-保险单已经过日数/保险期间日数)”。“保险单已经过日数”指自保险单生效日起至依照本合同约定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未满期净保费期间的日数,不足一日按一日计。

  2. 周岁:以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

  3. 认可的医疗机构:指国家卫生部医院等级分类中的二级或二级以上的医院,但不包括主要作为康复、护理、疗养、戒酒、戒毒或相类似的医疗机构。

  4. 女性怀孕期疾病:

  疾病名称释义

  子痫

  子痫又称为重度妊娠高血压综合征,指血压持续高于160/110mmHg、蛋白尿≥5g/24h或尿常规中蛋白(++)—(++++)和(或)伴水肿,有头痛等自觉症状,并且有抽搐或昏迷。理赔时须至少同时具备以下8项条件中的两项:

  (1) 血肌酐升高(>1.6mg%)

  (2) 少尿(24小时总尿量少于500毫升)

  (3) 出现神经系统的异常或视力异常

  (4) 肺水肿

  (5) 黄疸进行性加重

  (6) 胎儿宫内死亡

  (7) 血小板减少,凝血症

  (8) HELLP综合征(合并溶血、转氨酶升高、血小板减少)

  弥漫性血管内凝血(DIC)

  是指广泛微血管血栓形成,导致微循环障碍、凝血因子消耗及继发性纤维蛋白溶解而引起的以出血、休克及器官功能衰竭为主要临床症状的综合征。临床上至少具有如下两项表现:严重出血、血栓栓塞、低血压休克、微血管病性溶血性贫血;被保险人的上述临床表现须在妊娠期间发生,并经本公司认可的临床医师诊断。

  完全性子宫破裂 是指在妊娠晚期或分娩过程中,子宫体部的肌壁全层破裂,血液、羊水和胎儿进入腹腔,直接威胁产妇和胎儿生命的严重疾病。

  宫外孕

  是指受精卵种植在子宫体腔以外部位的妊娠,其诊断必须经剖腹或腹腔镜检查证实,并已经手术而终止妊娠。

  良性葡萄胎

  一种异常妊娠,胚胎滋养细胞发生变化而来的疾患,胚胎滋养细胞增生,绒毛间质水肿、绒毛毛细血管消失,变成大小不等的成串水泡,胚胎死亡。但病变局限于子宫腔内,不侵入肌层,也不转移至远处。该疾病的诊断必须有组织细胞检查报告证实。

  恶性葡萄胎

  又称"侵蚀性或破坏性葡萄胎",其特点是葡萄胎组织侵入子宫肌层深部或转移至其它器官,形成局部组织的破坏或出血,具有较大的破坏性。该疾病需经心脏超声波或心导管检查确诊。

  5.新生儿:指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娩出的活产婴儿。

  6. 新生儿先天性疾病:

  疾病名称释义

  脊柱裂或颅裂

  指脊椎或颅骨不完全闭合,导致脊髓脊膜突出,脑(脊)膜突出或脑膨出,合并大小便失禁,部分或完全性下肢瘫痪或畸形等神经学上的异常,但不包括由X 线摄片发现的没有合并脊椎脊膜突出或脑(脊)膜突出的隐形脊椎裂。

  法乐氏四联症

  指一种解剖学上的异常,组合上包括:(1)右心室流出道堵塞(肺部狭窄);(2)心室间隔缺损;(3)心房右移位及与心脏中隔重叠;(4)右心室肥大。须经心脏超声波或心导管检查确诊。

  唐氏综合症

  指一种染色体变异,由于额外多出或移位的第21 染色体引起。此病特征为肌肉张力退减、头颅短、小头畸形、后枕头部扁平。诊断必须有身体及智力发展迟延、缓慢的证据支持。

  食道闭锁/气管食道漏管

  先天性食道闭锁是指因发育不全而造成的食道通道不连贯,在其末端由一个封闭的的囊袋代替其开口。气管食道漏管是指在气管与食道之间不正常的通道连接。

  先天性脑积水

  是指脑脊液腔的扩张肿大,因液体流动渠道的阻塞而致,此流动渠道位于脑室液体分泌处与蛛网膜腔液体吸收处之间,并需要进行手术置入引流管。

  先天性两肢缺失

  指先天性完全肘关节远端双手及前臂的缺失,或膝关节远端及小腿的缺失。

  唇、颚裂

  指先天性唇、颚部裂口,且必须是先天性颚裂,或者唇裂、颚裂并存。单纯唇裂不在本合同保险责任内。

  肛门闭锁

  指先天性缺乏正常之肛门,且闭锁程度严重必须进行肛门造口手术的。

  动脉导管未闭

  指胎儿的左肺动脉连接主动脉之通道,在出生后不能自动关闭,且必须施行手术之心血管畸形,并经心脏超声波或心导管检查确诊。

  心房间隔缺损

  指分隔左右心房(心脏上方之腔室)之中隔有缺损,致使血液循环异常而由左心房流至右心房,必须进行外科矫正手术以防止出现严重血液流动力异常、心脏衰竭、异常栓塞或不可逆转的肺部血管疾病,并经心脏超声波或心导管检查确诊。

  主动脉移位

  指先天性的主动脉和肺动脉的位置及它们与心室的关系异常,即主动脉位于肺动脉之前,出自右心室,肺动脉位于主动脉之后,发自左心室。须经心脏超声波或心导管检查确诊。

  7. 特定早产儿:指在第28孕周至第35孕周之间(第190~245天)娩出、且出生7日后仍生存的早产儿。

  8. 晚期自然流产:指妊娠在第18孕周至第27孕周之间(第120~189天)中断,并且胚胎或胎儿体重不足1000克,非因药物、机械等人工原因,导致其自动脱离母体而排出的自然流产。

  9. 分娩身故:指在妊娠满28周至产后7日内,被保险人因分娩或剖宫产手术为直接且单独原因所导致的身故。

  10. 管制药品: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有关法规被列为特殊管理的药品,包括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及放射性药品。

  11. 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指下列情形之一:

  (1) 没有驾驶证驾驶;

  (2) 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3) 驾驶员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

  (4) 未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持未审验的驾驶证驾驶;

  (5) 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

  (6) 持学习驾驶证或实习期在高速公路上驾车;

  (7)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无有效驾驶证驾驶的情况。

  12.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艾滋病病毒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英文缩写为 HIV。艾滋病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引起的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英文缩写为AIDS。在人体血液或其它样本中检测到艾滋病病毒或其抗体呈阳性,没有出现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感染艾滋病病毒;如果同时出现了明显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患艾滋病。

  13.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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