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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团体补充医疗保险(基金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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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国寿团体补充医疗保险(基金型)》是中国人寿推出的新型团体健康保险产品,具有“资金委托管理”的性质。我们只收取一定比例的管理费,待保险期结束,账户余额将全部返还投保单位。

  产品简介

  《国寿团体补充医疗保险(基金型)》是中国人寿推出的新型团体健康保险产品,具有“资金委托管理”的性质。我们只收取一定比例的管理费,待保险期结束,账户余额将全部返还投保单位。该产品经营灵活,可以根据企业中的特定人群、特殊的需求提供保障,还能与其它团体补充医疗保险类条款互相配合,形成多层次、系列化的保障方案。尤其是考虑到财政部规定企业为职工购买补充医疗保险,工资总额4%以内部分可以从成本列支,基金型险种更有独到优势。

  产品特色

  全面的医疗保障:补偿被保险人自理的住院、门诊医疗费用,赔付范围和比例可根据企业需要灵活设置,不受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限制。

  专业的账户管理:我们为投保单位和参保员工实行全面账户管理,设立企业公共账户和员工的个人账户,企业可以灵活调整员工个人账户额度。

  处处为您着想的财务安排:保费结余可退还客户;每年保费余额按银行活期单利结算,确保未用资金的合理增值。

  关爱员工家庭,传达企业人本文化:可为员工未满18岁的子女提供医疗保障,体现企业对员工家庭的关怀。

  投保手续简单:保险周期为3年,可以减少短期健康险每年的续保手续。

  购买提示

  投保范围:凡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员工,在参加当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后,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其所在单位作为投保人向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投保时,投保人的在职人员必须百分之七十五以上投保且被保险人人数不低于八人。被保险人出生满二个月至十八周岁未参加工作的子女,经本公司同意,可作为附带被保险人,由投保人统一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附带被保险人须与被保险人同时投保,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不得单独增加附带被保险人(出生满二个月的新生儿除外)。除非本合同有特别说明,本合同中所指的被保险人均不含附带被保险人。

  保险期间:本合同保险期间为三年,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起至期满日止。

  账户:本公司为每一被保险人建立个人补充医疗保险账户(以下简称个人账户)。如果投保人要求,本公司也可以为投保人建立公共账户。

  保险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可以定期或不定期地向本公司交纳保险费。

  被保险人变动:因所属人员变动而需要增加或减少被保险人的,投保人应书面通知本公司。

  了解详细

  保障门诊、急诊医疗费用(以下简称门诊医疗费用)本公司按门诊医疗费用的给付比例给付门诊保险金,但以该被保险人个人账户余额为限。住院、急诊观察室医疗费用(以下简称住院医疗费用)本公司按住院医疗费用的给付比例给付住院保险金,但以该被保险人个人账户余额为限。附带被保险人医疗费用本公司按50%的比例给付保险金,但以与该附带被保险人相关的被保险人个人账户余额为限。(可选择项目)投保人建立公共账户当本公司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被保险人个人账户余额时,经投保人同意,本公司按照规定在公共账户余额内给付保险金,但以公共账户余额为限。

  注:本公司对于被保险人及附带被保险人在本公司指定或者认可的医疗服务提供单位就医或者配药所支出的、并在当地社会医疗保险部门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应由被保险人自理的医疗费用,按照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

  以上描述为简要介绍,最终均以条款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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