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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保险开办补充医疗保险的探索与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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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补充医疗保险是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的一种补充形式,是以企业和个人自愿为原则,在基本医疗保险基础上,为参保人员提供进一步医疗保障的保险制度。

  补充医疗保险是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的一种补充形式,是以企业和个人自愿为原则,在基本医疗保险基础上,为参保人员提供进一步医疗保障的保险制度。它具有商业保险的一般性质,同时被纳入了国家社会保障体系。1998年,国务院在《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中就提出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概念;2000年,国务院印发《关于完善城镇职工社会保障体系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确立了我国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框架,进一步明确有条件的企业可以为职工建立补充医疗保险,并给予保费在工资总额4%以内按成本列支的税收优惠政策,为补充医疗保险提供了发展空间。

  自1997年以来,保险业与地方政府或者企业合作,积极拓展补充医疗保险,在运作模式、风险管控机制和服务体系等方面进行了深入探索,取得了较好成效,积累了工作经验;但从总体来看,还存在理赔服务方式滞后、依赖于社保部门、风险管控乏力、业务经营稳定性不高、数据积累和共享机制尚未完全建立等问题,需采取有力措施加以解决。

  一、厦门市的“第三方管理+浮动管理费用”型模式

  (一)基本情况。1997年,厦门市首创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并提出引入商业保险机制的新思路,由太平洋人寿厦门分公司承办。参保对象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企事业单位员工,也包括退休人员和公务员。每名职工年保费52。8元,其中职工个人缴纳36元,财政补贴16。8元;赔付基本医保封顶线5。3万元以上、医保目录范围内最高15万元的医疗费用。开办10年来累计为厦门290万机关、企事业单位员工提供了4000多亿元的大病医疗保障,保费收入1。03亿元,赔付0。96亿元,近5000名罹患重病的职工获得赔付,人均报销医疗费用2万元。2007年,参保职工突破50万人,覆盖率达到100%,成为厦门城镇职工大病医疗的“保护伞”。

  (二)运作模式。开办初期,由于未能充分估计医疗保险的经营风险,保险公司承保时采用了“保险合同式”,致使1999、2001和2002三个经营年度出现了比较严重的亏损。虽然经过努力,“保险合同式”在2003年转型为“第三方管理模式”,但有些政府部门认为这样就失去了保险的意义。在保监局支持下,保险公司再次对运作模式进行修改和创新,2006年采用了“第三方管理浮动管理费用模式”:即在未来两年内,政府每年给予保险公司6%的管理费用,同时保险公司也承担一定风险。赔付率高于103%时,保险公司只能得到3%的管理费用;赔付率低于97%时,保险公司将最多得到9%的管理费用。新模式既坚持了第三方管理的原则,又具有一定的保险性质,增加了保险公司和医保机构双方控制医疗费用增长的动力,得到了各方认可。在基金运作上,每年由厦门社保中心按约定的人均保费和参保人数确定总保费,转入太平洋人寿独立账户,成为补充医保基金并进行单独运作。如果在扣除管理费后基金出现收不抵支的情况,则由社保中心额外划拨补充资金;若出现盈余,自动滚存到下一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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