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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积极发展商业健康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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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近年来,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人们生活质量水平大幅提高、健康意识明显增强,对健康保险产品的需求十分旺盛,商业健康保险公司未来发展空间和潜力巨大。那么,如何积极发展商业健康保险?

  近年来,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人们生活质量水平大幅提高、健康意识明显增强,对健康保险产品的需求十分旺盛,商业健康保险公司未来发展空间和潜力巨大。那么,如何积极发展商业健康保险?

  2009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提出“积极发展商业健康保险”的明确要求,是党中央、国务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积极推进保险业参与社会医疗保险体系建设,加快建立多层次保障体系,发挥保险业在制度设计、体系建设、运行机制、实现形式等方面的功能作用,也是对保险业长期探索参与多层次社会医疗保障体系建设的充分肯定。

  长期以来,保险业积极探索参与基本医疗保险的管理渠道和服务方式,创建了多种经办服务模式,促进了政府社会管理职能的转变,提高了基本医疗保险的管理服务水平,推进了医疗保险城乡一体化进程,发挥了统筹基本医保和商业保险的协同作用,取得了明显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但是,目前政府相关部门对于保险业参与社会医疗保险体系建设的认识并不完全统一,鼓励发展商业健康保险的政策措施有待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现提三点建议:

  1、进一步扩大保险业参与基本医保的试点工作

  “十二五”时期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攻坚阶段,在巩固扩大基本医保覆盖面的同时,政府应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鼓励商业保险参与社会医疗保险体系建设,发挥基本医保和商业保险互补和融合的作用,应适度扩大商业保险委托管理和经办管理基本医保的试点工作,争取在试点区域范围和服务项目方面取得突破,出台进一步鼓励商业保险参与试点的政策支持和优惠政策,降低商业保险参与基本医保管理的政策门槛,允许各地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探索不同类型的委托管理和经办服务模式,探索利用医保基金为城乡居民购买重特大疾病商业保险,鼓励企业为职工购买大病医疗补充保险,满足企业和个人对多层次和多样化医疗保险的需求。

  2、进一步推进城乡居民医保一体化进程

  2010年颁布的《社会保险法》明晰了基本医保的法律边界,政府应继续整合统筹城乡基本医保的管理体制,不应大包大揽继续开办各类医疗补充保险,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现阶段,由于基本医保管理职责交叉,政出多门,机构设置重叠,相互缺乏竞争,导致监督者缺乏管理动力,不能有效约束医院和患者普遍存在的“过度医疗”问题,导致医疗费用上涨过快,加重了国家、企业和居民的医疗费用支出压力。保险业探索的广东“湛江模式”,将城乡居民的三项医疗补充保险进行统一整合,探索出建立统筹城乡居民一体化医疗保险的管理模式,同时,为政府部门提供相关管理信息,评估基金运行风险,控制不合理医疗费用支出,完善了政府对医疗机构监督管理的治理结构,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目前,保险业己经具备了进一步推进城乡居民医保一体化进程的服务能力,可利用自身跨区域的数据信息网络和机构人员,统一整合不同医保报销审核支付的信息平台,并能有效提高政府省级医保的统筹水平,满足城乡居民异地就医即时结算的需求。这一做法值得总结推广。

  3、进一步创新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路径选择

  保险作为市场化的风险转移机制、社会互助机制和社会管理机制,可以改进公共服务的提供方式和路径选择,有助于提高政府社会管理效率。目前,政府对监督医疗机构和基本医保的管理难度和复杂程度明显增加,而随着基本医保逐步实现全民覆盖,政府管理和监督的工作量和机构编制的瓶颈矛盾会越来越突出,政府可以利用保险业全国性的网络机构、专业化的管理队伍、市场化的服务体系,采用购买委托管理和经办服务等方式,将基本医疗保险的繁杂报销审核职能委托商业保险管理,而把政府主要精力和人力集中在研究医保政策、建章立制和监督管理上,这样可以有效降低政府机构和人员数量,减少行政管理成本,可以促进政府社会管理职能的转变,创新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路径选择,提高政府财政投入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增进社会和谐和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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