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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筹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协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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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近年来,社会保障水平明显提高,商业保险也快速增长。全国人大代表、山东保监局局长任建国提出议案称,要统筹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发展,使之相互补充、协调和匹配,发挥二者各自优势,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建设多层次、多支柱的社会保障体系,有助于减轻国家财政负担,降低行政成本,扩大保险保障覆盖面,提高社会保障总水平。

  近年来,社会保障水平明显提高,商业保险也快速增长。全国人大代表、山东保监局局长任建国提出议案称,要统筹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发展,使之相互补充、协调和匹配,发挥二者各自优势,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建设多层次、多支柱的社会保障体系,有助于减轻国家财政负担,降低行政成本,扩大保险保障覆盖面,提高社会保障总水平。

  目前,商业保险主要通过以下途径参与和服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发展契约型个人养老保险、团体养老保险、医疗保险重大疾病保险、护理保险健康保险,以及意外伤害保险;提供企业年金受托管理、账户管理、投资管理等服务;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合作开办补充医疗保险;受托经办基本社会保险管理服务;农村小额人身保险以及面向农民工、特困职工、计划生育家庭等开展的养老、大病医疗、意外伤害等保障型业务。

  任建国认为,商业保险在社会保障体系中的作用日益重要,但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仍不均衡,商业保险发展有所滞后,表现在缺乏统筹规划、法律法规有待完善、一些领域缺乏国际通行的财税政策支持等,上述种种影响了我国社会保障总水平的提升。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我国的社会保障压力日益沉重。因此,大力推动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协调发展,更好地发挥商业保险的作用,是关系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战略决策。任建国对此提出四点建议:

  第一,加强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统筹发展的顶层设计。要建立健全跨部门领导协调机制,加强社会保障领域的政策规划和组织协调;在有关法律中明确商业保险在社会保障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建立全国统一的制度框架。

  第二,健全商业保险机构经办社保业务的制度安排。在总结各地、各领域试点经验的基础上,以国务院发文或社保、卫生、财政、保监等部门联合发文方式,出台专门指导意见,推动商业保险机构经办社会保险业务,明确商业保险机构经办社保业务的领域、基本原则、运营方式和监督管理等。同时,明确由各省(市、自治区)制定具体明确的实施方案,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在有利于发挥商业保险优势的“新农合”“新农保”领域引入商业保险机构经办管理,实现管办分离,提升运营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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