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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未列举的意外伤害 能得到赔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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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中对意外残疾赔偿金的理赔一般规定为:被保险人自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因同一原因导致身体残疾,且符合《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以下简称《比例表》)所列残疾程度,保险公司按表中所列给付比例及残疾给付说明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这个规定存在的困惑是,《比例表》对每一级伤残对应的伤残情形进行的是有限式列举,并不可能涵盖受害人可能受到的各种伤残,而人身伤害的情况存在多样性,如果所受的伤残不在所列举的情形之列,是否就必然得不到赔偿呢?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中对意外残疾赔偿金的理赔一般规定为:被保险人自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因同一原因导致身体残疾,且符合《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以下简称《比例表》)所列残疾程度,保险公司按表中所列给付比例及残疾给付说明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这个规定存在的困惑是,《比例表》对每一级伤残对应的伤残情形进行的是有限式列举,并不可能涵盖受害人可能受到的各种伤残,而人身伤害的情况存在多样性,如果所受的伤残不在所列举的情形之列,是否就必然得不到赔偿呢?江苏省无锡市最近终审判决的一起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对此给予了否定的回答,该判决认为:即使伤残情况与《比例表》中的伤残情形不能完全对应一致,但只要伤残程度不低于《比例表》中的相应级别的伤残,就可以按表中所列给付比例获得该部分赔偿,否则有违公平原则。

  案情回放:伤情不在保险合同列举中

  冉伯坚(化名)是江苏省无锡市港务大件起重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港务公司)的一名员工。2005年12月30日,港务公司为冉伯坚等78名员工在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某保险无锡公司)投保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该保险的保险金额为每人10万元,并附加了团体意外医疗保险每人5000元和团体意外住院补贴每人5400元。保险期间自2006年1月1日零时起,至2006年12月31日24时止。《比例表》是该保险条款的附件。

  2006年8月12日下午,冉伯坚在位于无锡国电华新起重运输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电公司)内的工地干活时,因起重机吊钩脱落,致使冉伯坚的左前臂被砸伤。

  2008年12月,冉伯坚就其所受的伤害,以国电公司为被告,向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起诉。在审理过程中,该院委托无锡市中西医结合医院司法鉴定所对冉伯坚的伤残程度进行鉴定。无锡市中西医结合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冉伯坚左腕关节活动严重受限,左上肢功能丧失59.75%,依据《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评定:冉伯坚的伤残程度为九级伤残。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标准》对伤残等级的划分标准及对各种伤残情况的表述,与港务公司投保的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所附《比例表》均不相同。

  争议焦点:可否获赔意外伤害保险金

  冉伯坚又诉至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要求某保险无锡公司给付团体意外医疗保险金1万元、住院补贴4020元、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4000元,共计180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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