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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解读:应鼓励商业医疗保险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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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健康医疗关系基本民生,目前国内社保支出压力大、百姓医疗保障程度低、医疗资源没有得到有效调配。建议充分利用商业保险机制和资金作为社保补充,提高整体医疗保障资金投入,促进社会保障体系完善、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建议依据】

  现有医疗保障体系不能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健康需求。

  1.缺资金:国家医疗保障体系支付压力日益加大。由于人口老龄化的进程加快和医疗费用增长过快,社保基金长期来看严重不足。近几年,我国卫生总费用的增长速度超过GDP的增长速度,要建立和完善我国医疗保障体系,仅仅靠政府的力量将面临巨大支付压力。加快发展商业医疗保险,可以为国家医疗保障体系提供重要补充。

  2.质量低:目前的医疗保障水平偏低、个人负担偏重。近年来医疗费用支出大幅上升,目前居民自费看病的费用已占其健康支出的80%。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最高赔付金额一般是当地上年社会平均工资的4倍,即全国大部分地区只有三五万元,而目前重大疾病的医疗费用高达几十万元。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人员如果需要住院,一般还要自负30-40%。加快发展商业医疗保险,可以为个人医疗支出提供重要补充保障。

  3.费用高:医疗资源利用效率不高,存在过度就医现象,医患矛盾长期得不到缓解。国内医疗机构相对于患者目前仍处于优势地位,给病人开“大药方”、“小病大医”就成为各家医院的普遍现象,导致医疗费用支出呈现快速增长态势,成为医患矛盾的重要源头之一。加快发展商业医疗保险,可以在患者与医院之间引入第三方,平衡医院对患者的优势,有利于控制不必要的医疗成本。

  4.层次少:医疗服务水平不能满足多元化的健康需求。社会医疗保险服务的特点,就是强调享受服务的公平性和机会均等。无论单位、个人交费水平是否高于社会平均水平,所有参加社会医疗保险的人享受的服务水准是一致的,遵循的原则也是一致的,无法满足多层次的需求。加快发展商业医疗保险,可以促进个人医疗服务的多元化发展,充分满足不同类型的健康需求。

  【建议方案】

  西方发达国家的经验表明商业医疗保险需要得到国家立法、税收等方面的支持。比如,德国法律规定补充医疗保险必须由商业保险公司提供,社会医疗保险组织不得提供补充医疗保险。又如,比利时法律规定购买商业医疗保险的费用在税前列支。为了鼓励商业医疗保险发展,建议如下:

  1.建立商业医疗保险税前抵扣制度,提高保险购买者的积极性,促进商业保险比重提升。根据卫生部《2009年中国卫生统计提要》,2007年卫生总费用11289。5亿人民币,除政府预算和社会卫生支出外,居民个人卫生支出5098。7亿,占卫生总费用的45。2%。而根据保监会网站数据,2007年全国商业健康险保费仅384亿(2010年也才677亿)。建议制定相关税收优惠政策,鼓励企业为员工购买商业健康保险,其保费支出作为税前列支;同时鼓励个人购买商业健康保险,特别是企业员工,其保费支出免缴个人所得税。

  2.促进保险公司与医院开展股权合作,提高商业医疗保险提供者的积极性。考虑到国内医院的相对优势地位,在保险公司与医院缺乏合作关系的背景下,保险公司出于赔付成本的担忧,缺乏培育市场的积极性。建议鼓励保险公司和医疗机构的股权合作,这样保险公司可以参与医疗机构的管理,与医疗服务提供者之间真正实现“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统一体。

  3.促进保险公司与社保部门之间的合作,提高商业医疗保险的科学性,促进商业医疗保险的发展。我国保险公司的健康保险经营历史不长,行业内经验数据较少,同时有很难分享到社保、卫生等部门的医疗数据,这样就导致保险公司缺乏疾病发生率、医疗费用水平等保险业稳健经营的基础数据,风险测算和精算定价缺乏科学基础。建议有关部门推动建立保险公司与社保部门之间的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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