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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团体健康险患癌病亡保险拒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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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随着人们的保险意识增强,许多消费者都投保了商业健康险。随之而来的,理赔纠纷也随之增多。一下就是一起理赔案例,投团体健康险患癌病亡保险拒赔。

  朱女士所在公司与保险公司签订了团体保险承保协议,但在朱女士患盆腔恶性肿瘤去世后,其亲属通过公司向保险公司请求支付赔偿金时却遭到拒绝。朱女士的3名亲属遂将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华联合财险)告上法庭,索要5万元保险金。此案昨在市中级法院二审开庭。

  案情:患盆腔癌去世保险拒赔

  朱女士亲属诉称,朱所在单位深圳某公司于2007年5月与中华联合财险签订了团体保险承保协议,2008年5月,该公司续保并缴纳了保险费用。2008年4月12日,朱女士患病入院治疗,被诊断为盆腔恶性肿瘤(小细胞瘤),后于2008年7月6日去世。朱女士的丈夫、父母多次通过所在单位要求中华联合财险支付保险赔偿金,但对方均以各种理由推脱。无奈之下,朱女士的亲属将中华联合财险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对方支付保险金5万元。

  而中华联合财险则辩称,朱女士的亲属没有证据证明朱是因为保险单上所载明的28种重大疾病而死亡,死亡原因不明,因此不予支付赔偿款。

  一审:保险公司支付5万赔偿金

  福田法院审理查明,朱女士所在单位为其投保包括附加28种重大疾病保障保险、附加团体人身疾病身故保险在内的6个险种,其中附加28种重大疾病保障保险的保额为1万元,附加团体人身疾病身故保险的保额为5万元,并已按期缴纳保费。根据朱女士亲属提交的医院病理会诊报告单、住院疾病诊断证明书等均证明朱女士死亡原因是患有恶性肿瘤。另外,中华联合财险此前已按照附加28种重大疾病保障保险向朱女士亲属支付1万元保险金,但未支付附加团体人身疾病身故保险的保险金5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承保合同书、保险单等证据及双方陈述,确认双方之间保险合同关系成立,均应遵照约定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因此法院判决中华联合财险支付朱女士亲属保险金5万元。

  二审:亲属放弃诉讼请求

  因不服一审判决,中华联合财险上诉至市中级法院。让人颇感意外的是,昨天在法庭上,朱女士亲属承认发票是虚假的,是基于错误事实提起了诉讼。双方最终达成调解,朱女士亲属放弃了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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