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名称:附加女性长期健康保险
产品特色:专为女性设计的健康保险
提供孕妇及幼儿疾病保障
保险责任:妇女疾病保障
1)妇女疾病保险金
倘若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自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起一百八十日后(以较迟者为准),初次患上“妇女疾病”中的任何一种疾病,本公司给付等值于保险金额百分之二十的“妇女疾病保险金”(唯本公司对“系统性红斑狼疮性肾炎”的“妇女疾病保险金”所负的保险金给付责任最高为五万元人民币),同时对“妇女疾病保险金”的给付责任也宣告终止。
2)乳房切除保险金
倘若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自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起一百八十日后(以较迟者为准),因初次患上乳癌或乳房原位癌,而需进行“乳房切除手术”,本公司给付等值于保险金额百分之十的“乳房切除保险金”,同时对“乳房切除保险金”的给付责任也宣告终止。
孕妇及幼儿疾病保障
1)怀孕期并发症保险金
倘若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自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起三百日后(以较迟者为准),初次患上“怀孕期并发症”中的任何一种疾病,本公司给付等值于保险金额百分之二十的“怀孕期并发症保险金”(唯本公司对“恶性绒毛膜癌及恶性葡萄胎”的“怀孕期并发症保险金”所负的保险金给付责任最高为五万元人民币),同时对“怀孕期并发症保险金”的给付责任也宣告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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