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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析太平团体附加学生、幼儿住院医疗保险的相关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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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凡身体健康、能正常参加学习的大、中、小学全日制在册学生及幼儿园儿童,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其所在学校或幼儿园作为投保人集体投保本保险。投保本保险需经被保险人或其监护人同意。

  第1条保险合同第2条的构成

  太平团体附加学生、幼儿住院医疗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是太平团体学生、幼儿寿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的附加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被保险人名册、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它书面协议构成。

  若构成本附加合同的文件正本需留本公司存档,则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亦视为本附加合同的构成部分,其效力与正本相同;若正本与复印件或电子影像件的内容不同,则以正本为准。

  第3条投保范围

  凡身体健康、能正常参加学习的大、中、小学全日制在册学生及幼儿园儿童,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其所在学校或幼儿园作为投保人集体投保本保险。投保本保险需经被保险人或其监护人同意。

  第4条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间,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者自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九十日后因疾病住院治疗(及时续保者不受九十日规定的限制),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1、被保险人在本公司指2、定或认可的医院住院诊疗所支出的、符合当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报销的医疗费用,3、超过人民币100元以上部分,4、本公司在保险金额范围内,5、按下表规定分级累进、比例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

  医疗费用支出给付比例人民币100元以上至1,000元部分65%人民币1,000元以上至10,000元部分75%人民币10,000元以上部分90%6、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7、本公司所负给付保险金的期限,8、自保险期满次日起,9、至出院之日止,10、最长以九十日为限。

  11、本公司所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保险金额为限,12、对被保险人一次或者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其保险金额时,13、本附加合同14、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他人责任造成伤害而引起的医疗费用中依法应由他人承担的部分,本公司不负给付医疗保险金的责任。

  若因意外伤害或疾病所致医疗费用可依法律及政府之规定而有所补偿,或从其它福利计划或医疗保险计划(包括从其父母的医疗保险计划中扣减部分)取得部分或全部补偿,本公司仅负责补偿剩余部分,并以保险金额为限。

  第5条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支出医疗费用的,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1、主合同2、责任免除条款所列情形;

  3、被保险人健康护理等非治疗性行为;

  4、被保险人以家庭病床、挂床治疗等;

  5、被保险人洗牙、洁齿、验光、装配假眼、假牙、假肢或者助听器等;

  6、被保险人罹患性病、精神病、精神分裂症;

  7、被保险人投保前所患未治愈疾病及已有残疾的治疗和康复8、;

  9、未经本公司同10、意的转院治疗。

  发生以上情形而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公司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该被保险人的未满期保险费。

  第6条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

  本公司对本附加合同应负的保险责任自投保人交付保险费,本公司同意承保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至期满日二十四时止。

  合同期满后,保险公司有权利对提出续保申请的合同重新审核,并做出合理调整。

  第7条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本附加合同每一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率见附表,保险费由投保人在订立本附加合同时一次交清。

  续保时,本公司有权调整保险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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