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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业从业人员均应参加工伤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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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为保障商贸、餐饮、住宿等服务业从业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后,能够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分散用人单位工伤风险,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要求服务业从业人员均应参加工伤保险。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于上月出台了《江西省商贸、餐饮、住宿等服务业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要求服务业从业人员均应参加工伤保险。

  《办法》明确,凡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商贸、餐饮、住宿等服务业用人单位(指经工商注册登记的商场(店)、超市、旅馆、饭店、洗浴、健身、娱乐、网吧、美容美发、维修等行业)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或者雇工(下简称职工),均应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职工是指符合法定劳动年龄,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所有从业人员。用人单位应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费;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工伤保险费专项由职工个人承担。

  鉴于服务业职工流动频繁的特点,工伤保险费征收方式由各统筹地区依据参保单位情况确定:对规模较大、职工人数较多、生产经营相对稳定、管理规范的用人单位仍实行按月征收的方式;

  对规模较小、职工人数较少、生产经营不稳定、管理尚不规范的用人单位,可采取按照服务行业的经营场所的面积、营业额等因素核定职工人数,并根据上年度在岗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确定缴费基数,通过职工人数×缴费基数×缴费费率的办法确定缴费额,由用人单位一次性缴纳一定时期(不超过1年)的工伤保险费。

  《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应到所在县(市、区)社保经办机构填写《社会保险登记表》,并提供相关材料;社保经办机构审核通过后开具工伤保险缴费通知单。

  工伤保险关系自缴费之日起建立。参保职工因工受伤或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应及时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救治,在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发生的费用先由用人单位垫付,并按照规定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工伤待遇支付等相关手续。

  如用人单位未在《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时间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在此期间发生的工伤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

  此外,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其职工发生工伤的,全部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拒不参加工伤保险和欠缴工伤保险费的用人单位,依法责令改正,并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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