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知识手册 | 社保查询 | 养老保险 | 医疗保险 | 生育保险 | 工伤保险 | 失业保险 | 百家争鸣 | 问吧
向日葵保险网 > 社会保险频道 > 工伤保险 > 正文
 
黑龙江“老工伤”享工伤保险待遇
向日葵保险网
[导读]:记者今天从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获悉,我省工伤保险将在2010年10月底前实行工伤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并将在2010年12月底前将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前“老工伤”人员的工伤保险待遇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管理。

[摘要]:记者今天从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获悉,我省工伤保险将在2010年10月底前实行工伤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并将在2010年12月底前将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前“老工伤”人员的工伤保险待遇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管理。

省人保厅工伤保险处处长刘伟介绍说,工伤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后,业务管理将实现“五统一”,即统一参保范围和对象、统一缴费基数和缴费费率、统一基金财务账户管理、统一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统一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标准。

实行工伤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基金的抗风险能力得以增强,为解决“老工伤”问题创造了条件。老工伤人员是指企业在参加工伤保险前因工发生的伤残人员,由于历史原因,这部分“老工伤”人员工伤待遇难以得到妥善保障。

以此为契机,我省出台了将参加工伤保险企业“老工伤”人员待遇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管理的办法,在2010年12月底前,将“在企业参加工伤保险之前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

已被认定为工伤并经过劳动能力鉴定有伤残等级的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基金管理。此次纳入基金管理的,共有四种类型:

一是1-4级工伤人员不属于养老金支付的各项工伤保险待遇,仍由用人单位支付的,由基金负责;

二是5-10级伤残工伤人员旧伤复发医疗费和辅助器具配置费,由基金负责;

三是已经办理离退休手续并领取基金养老金,仍保留工伤保险关系的旧伤复发医疗费、辅助器具配置费,由基金负责;

四是按政策规定由用人单位按月支付的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待遇,由基金负责。

省人保厅要求,尚未实行工伤保险基金市级统筹的市,要在2010年10月底前全部实行工伤保险基金市级统筹。

原归属黑龙江省龙煤矿业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所属分(子)公司的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及工伤保险基金管理,由黑龙江省龙煤矿业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按照市级统筹要求进行管理。

全省各地市要坚持“尊重历史、实事求是,宽严适度、统一审核”的原则,陆续开展“老工伤”确认和劳动能力鉴定工作。
 

分享到:

关注向日葵微信号
 

   用微信“扫一扫”,精彩内容随时看

社会保险关注排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