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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泰人生的“现金价值”概念之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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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什么是现金价值?什么又是“退保价值”?它们是同一个概念吗?金泰人生的“现金价值”好不好?可以转换成养老金吗?文章会帮您解决这一系列问题。

【摘要】什么是现金价值?什么又是“退保价值”?它们是同一个概念吗?金泰人生的“现金价值”好不好?可以转换成养老金吗?文章会帮您解决这一系列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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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现金价值?

现金价值又称“解约退还金”或“退保价值”,是指投保人终止保险契约将领回之以前多缴付的保费与利息积存金。而保险公司在客户第一年退保时,往往是将保费扣除手续费后的结余退还给他们。投保人购买人寿保险单以后,可以随时要求解除合(就是办理退保),由于人寿保险具有储蓄性,解除合同时投保人可以领取一笔退保金,所以持有寿险保单类似于持有银行存款存单,可以随时兑付现金。寿险保单的现金价值就是指寿险保单返保时能够领取的退保金价值,也就是退保价值。

从理论上讲,某张寿险保单的现金价值应该是:投保人己缴纳的保费,减去保险公司的管理费用开支应由该保单分摊的金额,减去保险公司因该保单向推销人员支付的佣金,减去保险公司己承担该保单保险责任所需纯保费,加上保费作了上述各项扣减后所生利息。

实际上,寿险保单现金价值的计算很复杂,需运用精算技术。由于投保人难以理解保单现金价值的计算过程,保险公司应当在保险合同中载明各保单年度的保单现金价值(一般采用列表方式),让投保人知道保单现金价值的计算结果。保单现金价值取决于被保险人年龄、己保年期、保险期间、缴费方式、缴费金额、保险金额、保险责任等多种因素,与投保人己缴保费的金额没有直接对应的比例关系。

保单现金价值可以多于投保人己缴纳的保费,也可以少于投保人己缴纳的保费。保险公司的管理费用开支和向推销人员支付的佣金,在各保单年度的分布不是均匀的,第一年最高,第二年会降低一些,以后则逐年降低,并稳定下来。如果采用分期缴费方式,保险公司在第一个保单年度的管理费用开支加上向推销人员支付的佣金及承担保险责任所需的纯保费,往往接近甚至超过当年所收的保费(依不同产品而不同),这样,保险公司对于在投保后第一年内退保的,有可能无退保金可支付,也就是保单未产生现金价值,对于第二个保单年度内退保有可能给付少量返保金,也有可能仍无退保金给付(若采用每月或每季度缴纳一次保费,在第二个保单年度的上半年,尚未交足两年保费),也就是保单仍未产生现金价值。

从中国《保险法》的规定看,交足两年以上保费的寿险保单,已产生现金价值,比如退保,保险公司应退还保单现金价值。交足两年以上保费与合同成立两年以上是不同的概念。假设某寿险保单于2000年1月1日签发,保险期间10年,到2001年12月31日合同成立两年,若采用一次缴清保费(趸缴)方式,于2000年1月1日交清,当时即已交足两年以上保费,产生保单现金价值;若采用年缴保费方式,2000年1月1日缴纳一次,2001年1月1日再次缴纳,即已交足两年保费,产生保单现金价值;若采用月缴保费方式,每月1日缴纳,2001年12月1日缴足两年保费,产生保单现金价值。寿险合同解除(退保)时,除法律规定保险公司不退还保费的情况之外,投保人已交足两年保费的,保险公司应退还保单现金价值,投保人未交足两年保费的,保险公司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费。

由此可见,现金价值不等于所缴保费,现金价值将随着投保年数的增加而逐年递增。一般来说,开始几年,现金价值少于所缴的保费总额,随着投保年限增加,两者的差距缩小。甚至出现现金价值超过所缴保费,这样就可以为将来的养老金等分配提供一定的资金。客户经常抱怨保险公司“骗人”,“退保退亏了”,其实是不了解“现金价值”和保费之间的区别造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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