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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重疾险选择 尽在太保鸿鑫分红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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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王先生,公司职员,为自己刚出生满30天的儿子王小天投保100份“鸿鑫人生两全保险(分红型)”和100份“附加鸿鑫人生加倍关爱重大疾病保险”,主附险基本保额都是10万元,年交保费62600元,10年交清,红利累积生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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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专家1对1条款解读

原创作者:广东 中山 太平洋人寿 陈桂宽

       被保险人资料:宝宝,0岁,职员,月均收入30000元【侧重需求:重大疾病保险 教育金 投资理财。年缴保费:62600元】

       保障方案:

  1、祝福金:自合同生效日起,小天每年可领取9000元,直至终身。若王先生指定领取日为小天的生日,则祝福金将作为小天的生日礼物和成长纪念了。

  2、祝寿金:小天70周岁时可以领取一笔金额相当于已支付的主险保险费总额的祝寿金586000元。

  3、上述祝福金和祝寿金若留存于公司,还可累积生息,持续增值。按照3%的年累积利率预测,生存给付累积账户金额到60周岁时可达1511505元,到80周岁时可达3766570元。

  4、重大疾病关爱金及重大疾病保险费豁免:若在王先生交了3年保费后,小天被确诊初次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则小天每年将获得9000元重大疾病关爱金,直至身故,重大疾病关爱金如不领取,还可留存于公司累积生息;同时公司将豁免剩下7年的主附险合同的保险费,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支付。

  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天内,若小天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退还已支付的附加险保险费,附加险合同终止。

  5、身故保障:若70周岁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前身故,按身故时已支付的主险保险费总额与身故时主险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两项中较大者以及身故时已支付的附加险保险费总额与身故时附加险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两项中较大者之和给付身故保险金,主险合同及附加险合同终止;70周岁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后身故,按主险基本保险金额10万元与身故时主险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两项中较大者以及附加险已支付的保险费总额与身故时附加险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两项中较大者之和给付身故保险金,主险合同及附加险合同终止。

  6、红利分配:每年有权参与公司的红利分配,若当年不领取红利可以累积生息。按中档分红水平和3%的年累积利率预测,到60周岁时累积红利可达到1264799元,到70周岁时累积红利可达到1852788元,到80周岁时累积红利可达到253301元。

  注:1、红利是不确定的,仅作为参考之用,不作为未来红利分配的保证,实际红利水平可能高于或低于上述所列数字。

  2、具体内容以合同条款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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