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见保险名词
    人寿保险是人身保险的一种。和所有保险业务一样,被保险人将风险转嫁给保险… [详细]
    学平险全称“学生平安保险”,一般学生入学就由学校代收保费,被保险人只需… [详细]
    重大疾病险,是指由保险公司经办的以特定重大疾病,如恶性肿瘤、心肌梗死、… [详细]
    商业医疗保险是医疗保障体系的组成部分,单位和个人自愿参加。国家鼓励用人… [详细]
申根协定
申根协定定义
    《申根协定》:Schengen Agreement,1985年6月,德国法国等五国在卢森堡边境小镇申根签署了《关于逐步取消共同边界检查》协定,又称《申根协定》。主要内容:1、在协定签字国之间不再对公民进行边境检查;2、外国人一旦获准进入“申根领土”内,即可在协定签字国领土上自由通行;3、设立警察合作与司法互助的制度,建立申根电脑系统,建立有关各类非法活动分子情况的共用档案库。此后奥地利、意大利、西班牙和葡萄牙先后加入《申根协定》,但奥,意两国在1997年加入时仅部分执行协定内容。
申根协定签署
    1985年6月14日,法国、德国、荷兰、比利时和卢森堡五国在卢森堡边境小镇申根(SCHENGEN)签订申根协定。该协定规定,其成员国对短期逗留者颁发统一格式的签证,即申根签证,申请人一旦获得某个国家的签证,便可在签证有效期和停留期内在所有申根成员国内自由旅行,但从第二国开始,需在3天内到当地有关部门申报。
    为了建立一个具有共同外部边界而没有内部边境检查的区域,所有参与国必须执行同样的入境标准。举例来说,这意味着,所有申根国家必须就哪些第三国国民需要办理签证的问题,执行统一规定。另一方面,访问者持有的签证一般在全部申根国家同样有效。进一步而言,所有的参与国必须信赖其他国家进行适当边境检查的能力。这就是为什么在申根一揽子协定中,也包括申根地区外部边界检查措施的执行规定。
    申根一揽子协定还包括参与国警察当局之间的合作条款。共同信息系统使申根国家的警方能够发布通缉罪犯、失踪人员和被盗财产警告。
    欧盟在司法与内政领域的合作,已逐渐扩大到申根合作范围以外。这一趋势将朝着加强各国警方与检察机关的合作、统一民事、刑事立法和执行共同移民与庇护政策的方向发展。然而,申根协议并不意味着挪威自动成为扩大合作的一部分。
    《申根协定》的主要内容包括:相互开放边境,包括在协定签字国之间不再对公民进行边境检查;外国人一旦获准进入“申根领土”内,即可在协定签字国领土上自由通行;设立警察合作与司法互助制度等。
    1990年6月,西班牙、葡萄牙、意大利和希腊4国加入《申根协定》。同月,8个成员国签署了由100多项条款组成的申根公约。同时,法、德、荷、比、卢等国还签署了关于“协调移民和避难政策”,“加强警务和司法合作”,“建立共同信息档案中心”等内容的一系列具体条约。
    1991年6月,法国成立了《申根协定》监督委员会,分别对荷、意、西、德、比5国就实施申根协定的准备工作进行调查。1994年,《申根协定》执委会根据调查结果决定,将原计划于1992年夏季实施申根协定推迟至1995年。1995年3月26日,《申根协定》正式生效。
    1996年12月,瑞典、芬兰、丹麦、挪威和冰岛五国签署了加入《申根协定》的有关协议。1998年4月,奥地利与意大利和德国之间全面开放边界。
    瑞士的这次公决同时通过了《都柏林协定》。该协定的主要内容是限定难民只能在一个国家申请避难。
申根协定与申根签证
    概念
    1985年6月24日,法国、德国、荷兰、比利时和卢森堡五国在卢森堡边境小镇(SCHENGSN)签订申根协定。该协定规定,其成员国对短期逗留者颁发统一格式的签证,即申根签证,申请人一旦获得某个国家的签证,便可在签证有效期和停留期内在所有申根成员国内自由旅行,但从第二国开始,需在3天内到当地有关部门申报。申根协定还包含以下原则:
    1.申根协议国家应在人员流动万面,尤具是在签证方面采取统一的政策规定;
    2.申根协议国家决定颁发在申根区域内普遍有效的统一签证;
    3.允许一次或二次入境的短期旅行签证,其前提条件是逗留的天数总和在第一次入境后半年内不能超过3个月;
    4.在申根签证使用前,各个国家的国别签证应该得到承认;
    5.根据申根协议的规定,持有任何一个申根协议成员国有效居留许可证的旅行者,3个月内无需签证可在申根区域内自由旅行。在申根区域外的旅行者,只要持有某申根国家有效的居留许可证和护照,无需办理签证即可前往该申根国家。超过90天的逗留,申请者应根据有关法律及其逗留目的申请国别签证;
    6.统一的申根签证应由协议国家的外交和领事部门颁发;
    7.原则上说,颁发某申根签证的国家应该是该签证持有者的主要 目的地国家,或者是该签证持有者进入的第一个申根国家;
    8.旅行证件的有效期必须长于签证的有效期,该旅行证件必须保证申根国家以外的外国人能够顺利回到自己的国家或进入申根区域外的国家;
    9.每个国家都有权决定某人是否有权进入该国,或被拒绝入境,他国颁发的申根签证在另一申根国家使用时将得到限制,但该国必须将有关情况通报其他协议国家;
    10.1995年3月26日申根协定首先在德国、法国、西班牙、葡萄牙、荷兰、比利时、卢森堡七国生效,七国开始实行申根签证;1997年底,意大利、希腊、奥地利三国相继实施申根签证;自2001年3月25起,芬兰、挪威、冰岛、瑞典、丹麦五国开始颁发申根签证。申根签证成员国至今已发展为25国,即德国、法国、西班牙、葡萄牙、荷兰、比利时、卢森堡、意大利、希腊、奥地利、芬兰、挪威、冰岛、瑞典、丹麦、匈牙利、捷克、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波兰、爱沙尼亚、拉脱维亚、立陶宛、马耳他和瑞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