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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险
基本保险的定义

  基本保险即主险,指各种保险条款中载明可单独投保的险种。与其相对应的,是附加险。

基本保险和附加保险的关系

  所谓基本险是指可以单独投保和承保的险别。所谓附加险是指不能单独投保和承保的险别,投保人只能在投保基本险的基础上,根据自己的需要选择加以投保。如果附加险的条款和基本险条款发生抵触,对抵触之处的解释以附加险条款为准。如果附加险条款未作规定,则以基本险条款为准。

基本保险产品的责任和功能

  保险产品的分类很多最基本的三种类型:寿险、重疾险、意外险,因为这是一个家庭的基本保障所需要的最基本保险产品。其他的两全保险、分红返还型或者新型的万能和投连都是在其基础上发展演化而来的。

  寿险:

  1、责任:寿险就是保障身故或者高残的保险,也就是在被保险人发生身故或者高残时,保险公司才会承担赔付的责任。(有些公司的只有身故责任,没有高残责任)

  2、分类:寿险按照保障时间可以分为终身寿险和定期寿险两种。

  3、终身寿险的功能

  a.作为主险,附加提前给付重疾,其实只要是带身故赔付的重疾险都有一个寿险在里面,只是在标准定义之前,没有具体的区分出来。当然现在也有很多公司还是直接捆绑在一起销售的,如国寿的康恒、友邦的守系列重疾险、人保的关爱专家等等。明确区分出来的,主要有大都会、信诚等等。

  b.富人避税的工具,遗产税的出台只是时间问题了,如何合理的避税应该是富人们一天考虑最多的问题,那终身寿险可以很好帮到他们,实现合理的避税。

  4、定期寿险:

  a.定期寿险是保险里面最能体现保险意义的产品,因为保险公司收取的只是纯风险费用,所以价格低、保障高。定期寿险一般主要是解决家庭责任重心时期的风险担忧。例如一个刚刚步入三口之家的标准家庭,在小孩子的0岁时,做家庭保障规划时就需要增加一份20年期的定期寿险,以保障20年里小孩子的成长、教育。

  b.定期寿险一般也是以附加形式存在,需要有一个主险才能销售。但是目前也有单独销售的定期寿险,如新华的定A、定B,泰康的吉祥相伴,友邦的护身符等等。

  5、免责条款:目前中资公司的一般是8条,一些外资公司与国际接轨是3条,如大都会、信诚等。

  重疾险:

  1、责任:重疾保障。

  2、分类: 主要分为提前给付和额外给付。

  提前给付是占用的主险的保额,确诊后可以得到赔付,赔付后主险也会终止。

  额外给付不会占用主险的保额,但是会在确诊后加一个生存期,一般是28天或者30天。

  3、标准定义后,都以附加形式存在,必须要附加在一个主险上,如前面提到的终身寿险,一般不能单独购买。也有可以单独购买的,如友邦的康系列短期健康险,都是额外给付的。

  4、等待期:为了规避逆选择,所有的重疾险都有一个等待期,一般是180天,有的是90天。

  5、疾病种类:标准定义后,所有公司的提前给付重疾都会有统一定义的25种疾病,各个公司可以按照自己的情况增加。如目前,中国人寿是29种,平安的男性是28种、女性30种,友邦的守卫人生和守护人生是30种,信诚的28种,其他就不一一列举了。一般后面增加的种类发病率都不太高。

  6、重疾险也有终身和定期之分,比如人保健康的关爱专家定期重疾。

  意外险:

  1、责任:意外导致的身故、烧烫伤、残疾保障。其中身故是全额赔付,后两者是比例赔付。当然有些公司是没有烧伤或者烧烫伤的保障的。

  2、180天。意外险的责任里都有一个180天,一是意外事故发生后180天身故,保险公司会赔付,二是意外事故导致的伤害在180天内所进行的治疗,保险公司会承担责任,也就是说,在180天后身故,或者在180天后进行的治疗,保险公司是不会赔付的。

  3、保障烧烫伤和残疾:其实意外险的作用最大应该体现在这里,因为一般的意外都不会造成身故,但是造成残疾或者烧烫伤就要容易得多。但是后者其他的重疾和寿险是不会赔付的,那这时候不但会丧失工作能力,还需要长时间的治疗和护理,对家庭的经济冲击其实比身故还要严重。所以意外险的保额一般要做到比寿险高,或者是2倍。

  4、意外医疗:意外医疗是很重要的基本保障,而且目前的医疗费用水平下,真正发生一场意外的医疗费用是相当高的,一般都会去到2—5万。

  5、双倍赔付:是指在特定情况下,发生的意外事故,保险公司会按照双倍的保额赔付。特定情况要看保险公司的自己定义。

  6、免责条款:意外险的免责条款是很重要的,购买时一定要认真阅读。

主险与附加险的区别

  主险指可以单独投保的保险险种,附加险指不能单独投保,只能附加于主险投保的保险险种,主险因失效、解约或满期等原因效力终止或中止时,附加险效力也随之终止或中止。

主险与附加险的配置

  简单地说,主险就是能单独投保的保险产品。我们常见的终身人寿保险、养老保险等险种都是主险。附加险就是指不能单独投保的那些险种。人们必须在买一份主险的前提下,附加这些险种才能享受相应的保障利益。一般保险公司在产品的名称上也会有"附加"两个字,比如"附加定期寿险"、"附加住院津贴"等,还是比较好区别出来的。

  附加险的效力在时间上从属于主险。如果主险的效力中止了,那么附加险的效力也就中止了。主险失去效力的情况很多,这使得依附其上的附加险显得不太"牢靠"。

案例分析

  有一位林女士买了重大疾病险,并附加了其它一些意外医疗险种。后来她不幸得了重疾,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给付了重疾保险金,不久便通知林女士解除附加的意外医疗险。主险(重疾险)合同效力的终止,使得林女士在意外医疗方面的保障也不得不结束了。但是,有一小部分附加险还是能在主险失效后而独立存在。人们在购买保险的时候不妨问清楚代理人附加险是否能在主险失效后继续有效。

  一些产品虽然是附加险,但重要性不容小觑。人们要正确对待附加险的重要性,不然会带来不必要的麻烦。王先生曾经买了一份两全保险,并附加了一份意外医疗方面的附加险。这个附加险是一年期的,每年保证续保。后来王先生不准备要这份附加险了,但并没有通知保险公司。他在自己的银行卡里只存入了主险的保费,而保险公司则是按有附加险来扣款的,结果因为费用不足,扣款没有成功。幸好王先生及时发现,不然保单效力就受到影响了。